組成
‘樓霸’主要是由當地的賴皮,還有一些流動人口而構成,專門糾纏業主、威脅搬運工,如果有人不聽勸阻就有可能挨揍。
特徵
以不合理的高價強攬、壟斷居民區裝修材料的搬運工作,以及高層樓盤的吊裝業務,甚至以高價強賣水泥、沙子等裝修材料的社會閒散人員。實施策略
‘樓霸’也很講究策略,一般不和業主發生正面衝突,採取軟磨硬纏的辦法。武力恐嚇的對象主要是業主僱傭的工人,這也是釜底抽薪的招數,工人打跑了,業主自己搬也不現實,最後只能高價與其‘合作’。”“樓霸”主要以強迫居民購買水泥等材料、強迫商戶交物業費、強行向居民收管理費,還涉嫌用暴力手段控制搬運工。而部分“樓霸”同時在小區“專賣”水泥、沙子等材料,比如“吊裝隊”採取不許吊裝業主外購材料等辦法,而往往材料的品質及數量難以保證。“業主太弱勢,不敢得罪‘樓霸’,加上有關部門管理的缺位,所以‘樓霸’已屬常態。”這一現象雖然全國各地不同程度都存在,而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採訪時感慨,這類案件“取證太難,很少有人出來作證,都擔心打擊報復。”
猜疑
眾人卻把“矛頭”指向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卻以‘便於統一管理、維護業主利益’的幌子搪塞業主。”對於物業公司置之不理和默許是因為‘樓霸’交納了不菲的費用而取得了‘經營權’,根據住戶的多少,每棟樓要向物業公司交納20—50萬不等的費用,有的還簽有正式契約。但對與“樓霸”是否存在私下交易,這個還是猜測。
律師說法
‘樓霸’是一種典型的強迫交易行為,不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行為惡劣,同時觸犯的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市民真正走法律渠道維權的很少,因為維權的成本高、風險大。”孟江建議,如有市民遭遇“樓霸”,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如房管局、工商局、物價局等舉報尋求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