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12——1978.03江西省東鄉縣紅星墾殖場知青
1978.03——1980.02江西省東鄉師範學校學習
1980.02——1991.09江西省公安廳九處幹部、二科副科長、秘書科科長(其間:1980.02——1981.02在中國刑事偵察學院學習;1983.09——1986.07在江西大學夜大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1988.08——1989.08掛職任江西省上高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1.09——1994.12江西省公安廳九處副處長(其間:1993.09——1994.01在江西省委黨校青乾班學習)
1994.12——1995.06江西省國家安全廳二處副處長
1995.06——2000.08江西省國家安全廳二處處長(1994.08——1996.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涉外經濟專業學習)
2000.08——2004.08江西省國家安全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其間:2000.09——2002.12在江西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4.08——2004.09江西省國家安全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2004.09——2004.11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
2004.11——2012.12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其間:2006.07——2009.07在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國際關係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10.09——2011.01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12.12——2013.01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區國家安全廳廳長
2013.01——2015.07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6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7月2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罷免樂大克的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終止代表資格,撤銷其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樂大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樂大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進行錢色交易、權色交易。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樂大克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樂大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5年10月30日 據高檢網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26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樂大克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受賄案,對被告人樂大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樂大克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