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2、統一管理本地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砂石資源和水能資源。負責組織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
3、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定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排污口,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4、組織開展水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的勘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
5、負責水土保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和規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編制、審查或轉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審批或轉報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以及水利工程規程和規範。
7、負責河道管理工作。制定城鄉防洪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江河、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8、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人畜飲水、改水工作。
9、負責城鄉供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管理工作。負責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負責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城鄉供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對涉水企業進行行業管理。
10、實施全縣水利工程行業管理,直接管理本縣中型和小(一)型水庫及其水利工程。
11、負責農機管理、農機監理、機電提灌管理和農機新機具新技術推廣工作。
12、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綜合性重要檔案草擬工作,承辦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目標考核和重要事項督辦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農機水利系統新聞宣傳;負責水利農機科技工作,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在職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管理機關事務和負責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 、規劃建設科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城鄉防洪、水資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等水務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水務年度計畫;負責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城鎮總體規劃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負責新建、擴建、改建水務工程及病險水利工程除險加固立項、可研、初設等前期工作;負責縣級審批的水務工程項目可研、初設審查工作;負責編制、審查或轉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和規範水務工程建設市場,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及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規範和規程;負責組織實施小(一)型水庫及其以上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配套、除病加固等建設工作。
3 、水土保持科
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治理水土流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並上報國家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水土流失治理和預防監督;組織審查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依法徵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
4 、水利科
貫徹實施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歸口管理全縣已成水利工程,調處農業用水糾紛;負責中型和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指導鎮水利農機站搞好水利農機管理工作;編制全縣農田灌溉、農業用水調度、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小(二)型及其以下水利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項目的審查和建設管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負責農業節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灌溉節水增效項目建設;負責水庫管理人員、農機操作人員的業務技術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小水電站管理指導工作。
5 、財務科
負責水利農機行業財務、會計管理,指導水利農機基層單位搞好財務會計工作;編制財務預算計畫和財務決算報告;管理水利農機項目資金、行政事業收費資金;負責本縣水利農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水利農機專業統計和社會統計工作;負責水利農機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負責機關財產管理。
6 、供水排水管理站
負責城鎮供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管理指導農村人畜飲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農村飲水安全規劃,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負責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工作,組織城鎮供水,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生活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對涉水企業進行行業管理。
7、水資源科
統一管理本地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砂石資源和水能資源,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管理地熱水、礦泉水;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排污口的設定(包括新建、改造、擴建排污口);組織開展水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的勘測。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工作、水源涵養及水資源保護工作。報送水資源公報、水資源管理年報等水資源相關報表。
8、水行政執法大隊
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對轄區內違反水相關法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宣傳水行政法律法規,制定轄區水行政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9、水文管理站
修建水文站,收集轄區水文資料。
10、質量監督檢查站
11、移民後扶辦公室
12、信訪辦
13、防汛抗旱指揮部
14、水利工程管理站
15、水質監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