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及農副產品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負責指導全縣做好化肥儲備和供應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的經營;負責本級社有資產的運營管理。
(三) 指導推進全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開拓培育城鄉市場;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參與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組織開展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 整合設施、網路、人員及經費等優勢,拓寬經濟領域,創新行銷方式,培植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工業品、農產品行銷實體,提升自身素質和市場競爭力。
(五) 堅持開放辦社的原則,在自願互利的前提下,吸收不同形式、不同類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加入經濟聯合體,強化經濟紐帶作用,大道互利共贏,壯大自身實力。
(六) 協調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指導主管社團的業務工作及成員社的業務活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議維護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創造寬鬆環境。
(七)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