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榆次區委、榆次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榆次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榆發〔2009〕14號),設立榆次區水利局(以下簡稱區水利局),正科級建制,為榆次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全區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區農村供水安全,促進全區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全區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區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區確定的重要河流流域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按規定製定全區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區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區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區和跨鄉(鎮)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全區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的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河流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和指導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和鄉村規劃區地下水水資源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的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徵收采砂管理費。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區水文水資源監測、管理,對全區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區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區水資源公報。負責徵收全區水資源管理費。
(七)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和指導全區河流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全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全區水土流失補償費和治理費的徵收。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區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十)負責全區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庫安全監管,指導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有關水利對外交流事務。
(十二)負責全區漁業、漁政、漁船檢驗工作。負責全區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組織、指導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配合區公安分局,參與全區中小型水利樞紐、重點水利設施、防洪險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利局設4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政務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工作。協調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水利外事、機構編制管理,負責水利系統職工教育和技術培訓,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具體承辦局機關黨務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全區水利統計工作。承擔全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擬定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區內流域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出全區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審核全區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有關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負責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工作;編制全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承擔區級水利資金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區水利規費徵收;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承擔區級水利資金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區水利規費徵收;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有關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負責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工作;編制全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二)水利工程股
提出全區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及建議。負責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區小型節水灌溉、井灌區、集雨灌溉等灌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編制全區農村飲水安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小型農村飲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批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三)水保水產股
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審核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小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研究擬定全區漁業發展規劃、技術進步措施。對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實施執法監督;指導全區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並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管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組織協調漁業生產、科研、技術推廣、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負責全區水土流失補償費和治理費的徵收。
(四)水政水資源管理股
負責全區中小型水利工程及跨鄉(鎮)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編制全區水庫工程改造規劃,指導編制全區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規劃;負責中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指導全區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負責全區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開發;負責跨鄉(鎮)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利用。審定入河排污口設定。
負責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漁政執法。協調鄉(鎮)際重大水事糾紛;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它法律事務。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全區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徵收全區水資源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