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品目

概括品目,“列舉品目” 的對稱。指採用概括法設定的稅目。按概括程度不同,可分為分類概括品目和綜合概括品目。前者是按徵稅產品或經營項目的大類概括設定的稅目,如現行產品稅中的“貴重食品”、“水產品”,增值稅中的“化學纖維”、“搪瓷製品”,印花稅中的“產權轉移書據”、“權利許可證照”等稅目; 後者是不分徵稅產品或經營項目的品種、大類而綜合概括設定的稅目,如現行增值稅中的“其他工業品”稅目,凡在其他稅目中不能包括的工業產品都屬於這一稅目的徵稅範圍。

設定概括稅目,一是由於有些徵稅產品和經營項目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 二是為適應國民經濟中新產品不斷出現的客觀情況,保持稅制的相對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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