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定,楊苹於2004年至2008年,在擔任北京市財政局經濟二處處長期間,明示並收受一些單位為其辦理的美容卡進行個人美容消費,金額總計人民幣38.9萬元;於2009年至2011年案發前,在擔任該局農業處處長期間,在一些單位報銷個人美容消費發票,並將報銷款據為己有,金額總計人民幣16.9萬元;於2010年上半年,利用其在實施農業項目中有權對外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職務便利,直接確定由北京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該項目,並收受該所負責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5萬元。
楊苹到案後供述,“我從2005年開始在一家女子會所消費,但費用太高,不是我這種收入水平的人可以消費得起的。後來我在跟一些預算單位的財務負責人聊天的時候,就明示或暗示他們我喜歡去女子會所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