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
登記處辦理結婚、離婚、補證、出具婚姻記錄證明業務時,首先要有管轄權,即當事人戶籍地在本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結婚、離婚當事人須其中一方戶籍地為本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其次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申報材料
一、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達到法定年齡的結婚登記當事人辦理登記需本人攜帶雙方有效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現役軍人應提供①《軍官證》或《士兵證》、《文職幹部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證件。②身份證。③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註: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時,根據軍人無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情況,在證明右上角分別標註“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或“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並在標註處加蓋印章。)
二、申請離婚登記所需證件:
1、離婚登記當事人辦理登記需本人攜帶雙方有效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結婚證,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現役軍人離婚應提供①《軍官證》或《士兵證》、《文職幹部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證件。②身份證。③結婚證。④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
三、申請補領證件所需證件:
1、有檔可查的,需攜帶雙方有效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無檔可查的,需攜帶雙方有效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四、出具婚姻記錄證明:
1、申請條件:
a、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
b、要求出具證明的當事人應是本轄區內常住戶口居民;
c、當事人須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d、當事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由同在一個戶口本上的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直系親屬需攜帶本人身份證。
2、需攜帶證件:
a、戶口簿;
b、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c、離婚者須提供離婚證、喪偶者須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收費事項
標準:工本費每對9元。
依據:省物價局、民政廳魯價涉發218號轉發國家計委、民政部計價費768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涉字第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