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詞語釋義]

棄嬰[詞語釋義]

“棄嬰”,即丟棄的嬰兒,《現代漢語辭典》不載。這個詞中的“棄”為什麼要用“棄”,而不用其他同義詞呢?仔細考察棄的形體和本義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

基本信息

棄嬰定義

棄嬰 棄嬰

從字形看是一個會意字,字的上部象一個倒立的小孩,中間象古人用的簸箕形體,字的下部是兩隻手,合起來的意思十分明了,即用兩手端著簸箕,將小孩扔出去。這正符合“棄嬰”這個詞的意義。《史記·周本記》有:“周后稷名棄,其母欲棄之,因名曰棄。”這條例證也可以看出“棄”的本義。大人棄嬰在很多國家被視為犯罪。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孤兒如何登記戶口。

無戶口

棄嬰 棄嬰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可憑縣(區)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機構的書面意見及棄嬰撿到人的證明材料,作為特殊情況按非農業人口辦理出生登記落戶。其出生日期有明確記載的,按記載日期登記。如無日期記載的,可按撿到或收養日期登記。

有戶口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有戶口的孤兒,屬農村戶口的,由該機構填寫"農轉非"審批表,並附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經縣(區)民政部門審查,由市公安局審批辦理"農轉非"戶口,不占當地"農轉非"指標;屬於城鎮居民戶口的,按非農業人口遷移手續,將戶口遷至社會福利機構駐地。

家庭收養

收養人申請書

棄嬰 棄嬰

內容必須包括收養人年齡、何時結婚、何原因無子女、嬰兒性別、出生時間、收養人身體狀況如何;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有無撫養教育小孩能力;收養目的;收養後視親生兒女對待,不虐待、不遺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保證,特此證明材料全部完善後,由社會事務科審查材料合格後在申請書上蓋章。

必備材料及辦理程式

單位證明、個人申請、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到居委會領取證明表一式兩份(下列另有規定的除外),逐級審核後報區計生局審批。

收養條件

1、收養人不得違反計畫生育。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收養人不

受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孩子條件限制。

3、收養其它棄嬰,必須無子女,而且只能收養一個孩子,並要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街道計生科等有關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契約一式四

份。

4、收養非孤兒、棄嬰、殘疾兒童,還必須提供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結

婚證、當地鎮(街道)一級計生辦出具的婚育、節育情況證明、小孩出生證、準

生證(屬計畫外生育的,還需提供計畫外生育費徵收或罰款單據),並要與有關

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契約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需經市人民醫

院、市婦兒醫院、市計畫生育服務中心其中兩家醫院檢查證明患不孕症、治療無

效後到區計畫生育局領取申請表。

6、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後要

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式審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式審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實施後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不

予辦理收養登記。其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送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摘自中

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國計生廳[1999]55號、深民福[1999]10號、深計生[2000]

5號文)

審核時限

在資料齊備的情況下,7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辦理完畢。 收養人申請書。內容必須包括收養人年齡、何時結婚、何原因無子女、嬰兒性別、出生時間、收養人身體狀況如何;家庭經濟狀況如何;有無撫養教育小孩能力;收養目的;收養後視親生兒女對待,不虐待、不遺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保證,特此證明材料全部完善後,由社會事務科審查材料合格後在申請書上蓋章。

母親節前夕的棄嬰事件

時間、地點

2012年5月11日上午,在成都錦江百花橋附近,河道管理處工人吳明剛打撈上一隻行李箱,裡面裝著一名女嬰。

現場:百花潭公園附近望仙橋河段 現場:百花潭公園附近望仙橋河段

搶救

被遺棄的女嬰在四川省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被遺棄的女嬰在四川省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女嬰隨後被緊急送往省醫院搶救,幸運生還。中午12點左右,初步檢查結果出來。這名女嬰大約出生1周左右,並未發現任何先天性畸形,也無重大疾病。可能是因為漂流的過程中著涼了,患上了肺炎,需要住院治療才能痊癒,但並沒有生命危險。

線索

這名棄嬰的肚臍上夾著一種最新式的臍帶結紮夾,救治嬰兒的黃醫生在向警方提供線索時說,這種結紮夾在成都只有幾家大型醫院在使用,查找嬰兒來歷的範圍有望被縮小。

將女嬰送到醫院的申文皓警官說,他們在遺棄現場發現,女嬰的脖子上纏了一個圍巾一樣的布條,打的是死扣,勒痕明顯。

影響

當時天上還下著淅瀝小雨,附近市民撐傘送被現場被愛包圍。昨日下午,華西都市報官方微博最早發布了“女嬰被棄河中”的訊息,短短數小時內,就引來了數百名網友的關注。網友留言:“後天就是母親節了,都不給孩子一個機會對你微笑。”

最新訊息

2013年6月18日,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棄嬰的規範管理,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通知要求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定。

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