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1、把子女送給無子女的宗族或親戚做子女。
2、沒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親戚的子女為子女。
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無子,“以其侄孫嗣”。
說明
在 古代, 男尊女卑,“過繼”的多是“兒子”,稱為“ 嗣子”,當然也過繼女兒,稱為“嗣女”,甚少。
而 現在,過繼兒子、女兒的,都較多。
凡例
01.[ 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第四折》:“有 程嬰的孩兒,因為過繼與我,喚做屠成 。”
02.[ 清]《 紅樓夢·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過繼兄弟,本住在屯裡,不慣見人。”“那 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
03.《 晉書·宗室傳·彭城王紘》“紘字偉德,初封堂邑縣公。建興末,元帝承制,以紘繼 高密王(司馬)據。”
04.《 清史稿·德宗本紀一》:“( 同治)十二月癸酉,穆宗崩,無嗣。慈安 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召惇親王亦宗……傳懿旨,以上繼文宗為子,入承大統,為嗣皇帝。”
05.《清會典事例· 刑部· 戶役》:“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
06. 李劼人《 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 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過繼於人的名人
袁紹:(?-202年),東漢末年門閥名士、諸侯,後遭曹操打敗,鬱鬱而終。
劉義慶:(403年-444年),劉宋宗室,臨川王,頗富文名,匯集名士編《世說新語》一書。
周世宗:(921年-959年),後周皇帝,勵精圖治,征伐契丹大勝,力進燕雲十六州時駕崩。養父郭威為後周太祖。
宋孝宗:(1127年-1194),南宋皇帝,宋太祖後裔。力戰金朝不屈,治國勤謹,政治安定。養父趙構為宋高宗。
宋理宗:(1205年-1264年),南宋皇帝,宋太祖後裔,程朱理學的提倡者。生父是宗室趙希瓐,養父趙擴為宋寧宗。
宋度宗:(1240年-1274年),南宋皇帝,宋太祖後裔,任用賈似道,又面臨強敵蒙古人,國家不振。生父是宗室趙與芮,養父趙昀為宋理宗。
王保保:(?-1375年),元朝名將,後入北元,對於安定時局頗有貢獻。養父察罕帖木兒為元朝潁川王。
馬士英:(約1591年-1646年),明朝大臣,1619年進士,後在南明掌握大權,被清朝俘獲,處死。
金聖歎:(1608年-1661年),明末清初的文學家,曾評定六才子書,且把《水滸傳》刪改為七十回精簡本,後因哭廟案得罪清廷,被斬首。
顧炎武:(1613年-1682年),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史學家、文學家,與黃梨洲、王船山並稱“清初三大儒”。
田川次郎左衛門:(1626年-1696年),南明大臣鄭芝龍之子,鄭成功之弟,留居日本,被過繼給母系田川氏。
僧格林沁:(1811年-1865年),清朝名將,蒙古人,封親王,屢有戰功,捻亂時陣亡。養父為科爾沁郡王索特納木多布濟。
林維源:(1840年-1905年),清末台灣撫墾幫辦,台灣世家板橋林家的重要成員。生父林國華與養父林國芳皆是林家領袖。
袁世凱(1859年-1916年)政治家,軍事家,北洋軍閥領袖。生父為袁保中。公元1864年,過繼給叔父袁保慶作為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