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

過繼

過繼(guò jì),亦稱“繼”、過房、過嗣。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後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後嗣。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長子早夭,“以其侄孫嗣”。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好生病等),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些。閩南與台灣流行過繼母系制度,日本、琉球流行一種以贅婿作為養子的婿養子制。

基本信息

解釋

細胞過繼細胞過繼

1、把子女送給無子女的宗族或親戚做子女。

2、沒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親戚的子女為子女。

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無子,“以其侄孫嗣”。

說明

在 古代, 男尊女卑,“過繼”的多是“兒子”,稱為“ 嗣子”,當然也過繼女兒,稱為“嗣女”,甚少。

而 現在,過繼兒子、女兒的,都較多。

凡例

01.[ 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第四折》:“有 程嬰的孩兒,因為過繼與我,喚做屠成 。”

02.[ 清]《 紅樓夢·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過繼兄弟,本住在屯裡,不慣見人。”“那 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

03.《 晉書·宗室傳·彭城王紘》“紘字偉德,初封堂邑縣公。建興末,元帝承制,以紘繼 高密王(司馬)據。”

04.《 清史稿·德宗本紀一》:“( 同治)十二月癸酉,穆宗崩,無嗣。慈安 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召惇親王亦宗……傳懿旨,以上繼文宗為子,入承大統,為嗣皇帝。”

05.《清會典事例· 刑部· 戶役》:“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

06. 李劼人《 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 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過繼於人的名人

袁紹:(?-202年),東漢末年門閥名士、諸侯,後遭曹操打敗,鬱鬱而終。

劉義慶:(403年-444年),劉宋宗室,臨川王,頗富文名,匯集名士編《世說新語》一書。

周世宗:(921年-959年),後周皇帝,勵精圖治,征伐契丹大勝,力進燕雲十六州時駕崩。養父郭威為後周太祖。

宋孝宗:(1127年-1194),南宋皇帝,宋太祖後裔。力戰金朝不屈,治國勤謹,政治安定。養父趙構為宋高宗。

宋理宗:(1205年-1264年),南宋皇帝,宋太祖後裔,程朱理學的提倡者。生父是宗室趙希瓐,養父趙擴為宋寧宗。

宋度宗:(1240年-1274年),南宋皇帝,宋太祖後裔,任用賈似道,又面臨強敵蒙古人,國家不振。生父是宗室趙與芮,養父趙昀為宋理宗。

王保保:(?-1375年),元朝名將,後入北元,對於安定時局頗有貢獻。養父察罕帖木兒為元朝潁川王。

馬士英:(約1591年-1646年),明朝大臣,1619年進士,後在南明掌握大權,被清朝俘獲,處死。

金聖歎:(1608年-1661年),明末清初的文學家,曾評定六才子書,且把《水滸傳》刪改為七十回精簡本,後因哭廟案得罪清廷,被斬首。

顧炎武:(1613年-1682年),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史學家、文學家,與黃梨洲、王船山並稱“清初三大儒”。

田川次郎左衛門:(1626年-1696年),南明大臣鄭芝龍之子,鄭成功之弟,留居日本,被過繼給母系田川氏。

僧格林沁:(1811年-1865年),清朝名將,蒙古人,封親王,屢有戰功,捻亂時陣亡。養父為科爾沁郡王索特納木多布濟。

林維源:(1840年-1905年),清末台灣撫墾幫辦,台灣世家板橋林家的重要成員。生父林國華與養父林國芳皆是林家領袖。

袁世凱(1859年-1916年)政治家,軍事家,北洋軍閥領袖。生父為袁保中。公元1864年,過繼給叔父袁保慶作為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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