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梨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梨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梨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是梨樹縣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4日發布的通知。

檔案發布

梨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梨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梨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梨樹縣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梨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梨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論證後決定,對永樂小區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徵收。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立足於本縣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徵收補償方案。

檔案全文

一、 徵收與補償原則

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徵收範圍

東至市政家屬樓,南至奉化大街,西至永樂小區原住宅樓,北至買賣大街。

三、徵收主體 梨樹縣人民政府

四、徵收部門 梨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徵收實施單位 梨樹縣房屋徵收經辦中心

六、徵收補償簽約期限 以公告規定時間為準

七、徵收實施時間 自徵收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

八、相關規定

(一)徵收範圍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和土地,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二)無房屋產權證的,由縣政府組織規劃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給予補償;對認定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對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按建築安裝成本予以補償,逾期無償予以拆除。列入棚戶區改造範圍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無償拆除,不予補償。

九、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十、補償標準及原則

(一)產權調換住宅房屋

1.徵收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面積部分(本規定面積指建築面積,下同),實行“征一還一”,不結算結構差價,但結算樓層差價。其中:一、五層相互不找差價;二、三、四層由被徵收人交納差價80元/?O;六層向被徵收人補助差價240元/?O。

2.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基本戶型為45?O、55?O、65?O、75?O,設計面積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O,但最小戶型不能低於45?O。被徵收房屋靠近基本戶型面積部分,按1200元/?O計算;被徵收人是低保戶的,按950元/?O計算,被徵收人享有全部產權。如被徵收人再需增加面積,增加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計算。

3.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保證被徵收人的有產權證照住宅房屋原面積回遷安置,並根據被徵收房屋面積,結合被徵收人需要,設計85?O、95?O兩種大戶型。對被徵收人的有產權證照住宅房屋面積較大,家庭人口較多,要求調換幾個小戶型安置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調換幾個小戶型予以安置。選擇調換幾個小戶型安置的,增加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被徵收房屋面積部分,由徵收部門給予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

1.徵收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即:從事商業服務、生產加工、辦公、車庫、倉儲等經營活動的),原面積部分“征一還一”,不結算結構差價;靠近基本戶型以下增加面積部分,按照梨樹鎮商業用樓(一二層連體)的限定價格最高不超過3000元/?O結算;靠近基本戶型以上增加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2.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一二層連體商業用樓),房屋徵收部門須提供4個基本戶型,即:85?O、100?O、115?O、130?O,設計面積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O。徵收面積在85?O以下(含85?O)的安置到85?O,85?O以上100?O以下(含100?O)的安置到100?O,100?O以上115?O以下(含115?O)的安置到115?O,115?O以上的安置到130?O。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證照面積在130?O以上的,可以按照產權調換協定設計相應戶型,超出被徵收房屋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被徵收房屋面積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給予貨幣補償。被徵收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戶型,但不得少於最小戶型面積。

3.徵收臨街路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按規劃在臨街路地段建營業樓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在原房所臨街路一側予以調換;按規劃在臨街路地段不建營業樓的,可以在小區其它臨街路一側予以異地調換。徵收臨巷路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在臨小區巷路一側予以調換。

4.被徵收人的非住宅房屋如選擇住宅房屋安置,可按原面積1.4倍調換住宅房屋。

5.被徵收房屋是多層樓房的,按照產權證照標註的用途和樓層“征一還一”,單獨回遷安置,不找結構和樓層差價。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基本戶型為55?O、65?O、75?O,設計面積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O。被徵收房屋靠近基本戶型面積部分,按1200元/?O計算;被徵收人是低保戶的,按950元/?O計算,被徵收人享有全部產權。如需改變樓層或增加(減少)面積的,按搬遷後簽訂協定的先後順序,在其他回遷安置用房給予安置,增加面積部分按實際回遷樓層的商品房價格結算。

6.徵收不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梨樹縣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認定為合法性臨時建築的房屋按照有合法產權證照房屋補償標準的50%予以補償。

7.被徵收人無合法產權房屋,經徵收部門認定並折算後可以和有照房屋合併回遷安置,也可以單獨回遷安置,增加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享受靠近基本戶型和獎勵政策。

8.徵收位臨主要街路兩側或臨巷路第一棟(第一戶或第一層)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1年以上,具有合法工商營業執照且按章繳納營業稅的(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的),徵收時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9.徵收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下的地下室,淨高在2.2m以上,鋼混結構,且面積在50?O以上的,按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否則,按地窖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三)貨幣補償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2.徵收附屬物及附屬設施,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1)倉房、地窖,按實測面積補償300-500元/?O;

(2)搭建的門斗、簡易棚、煤倉、廁所,按實測面積補償200-400元/?O;

(3)圍牆,根據牆體寬度和高度,每延長米補償200-300元;

(4)滲水井和壓水井,每眼補償1000元;深水井(15米以上)按每延長米補償80元。

(5)在合法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栽植的樹木,根據樹徑大小,每棵補償10—80元,由被徵收人自行砍伐或者移植;

被徵收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徵收範圍內城鎮居民飼養的動物、禽類,不予補償。

十一、回遷安置地點、時間及回遷選號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在徵收範圍內規劃地塊。

計畫回遷安置時間為2015年10月15日,如提前回遷,以回遷公告時間為準。

回遷選號排序方式:按騰空房屋驗收後簽訂協定的先後排序。

十二、搬遷補助費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每戶500元。

十三、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人自行安置過渡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按有產權證照房屋面積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5元/m²,臨時安置費低於150元/月的,按150元/月支付臨時安置費。對每戶每個採暖期補助1000元。超過24個月未能回遷的,自第25個月起,增加1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徵收具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並從事經營活動的房屋,按其所使用房屋面積一次性補助每平方米200元的停業損失費。

十五、獎勵

徵收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1日內騰空房屋並簽訂協定的獎勵面積8?O,建電梯樓的房屋,獎勵面積10?O,另外一周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3000元;兩周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2000元,三周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1000元,超過21日搬遷的,不予面積和資金獎勵。

十六、保障政策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按保障政策享受補助。

十七、達不成協定的處理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十八、強制搬遷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搬遷。

十九、被徵收人注意事項

在徵收工作中,請住戶提高警惕,確保全全,防止煤氣、水電等事故發生。應加強安全防範,切勿將您的身份證、房本、戶口本、結婚證等重要證件交給他人或由他人代為辦理,以免上當受騙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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