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進行土地徵收和房屋徵收,合理公正的對被徵收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徵收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交出被徵收的土地及房屋。
補償安置方式
在預征地公告確認範圍內的被徵收單位和個人,在對被徵收集體土地進行補償安置的同時,對地上房屋和附著物一併給予補償或安置。
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徵收集體土地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及《四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四政函[2010]14號)檔案執行。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標準
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5倍執行,即土地補償費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安置補助費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8倍;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各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其它土地的補償費為4倍。
2.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
旱田年產值為1.45元/平方米,菜地年產值為2.96元/平方米,大棚年產值為8.19元/平方米,溫室年產值為10.92元/平方米,水田、園地年產值為1.84元/平方米,其他土地年產值為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3.青苗補償費標準
被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按有資質部門評估價格或相互協商價格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4.對要求貨幣補償的農戶,宅基地按照每戶6000元給予徵收補償。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將各項補償安置費用支付被徵收土地的單位和農戶。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其它事宜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樓棟、樓層,按騰空房屋交出土地後簽訂協定順序由小到大的先後排序,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範圍內自行選擇。
(二)被徵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方案的規定,及時領取徵收土地和房屋補償安置費用及相關手續,並及時搬遷,交出已徵收土地。
(三)被徵收土地單位和個人無法定理由逾期不搬遷、不交出已徵收土地的,依法進行處理。
(四)被徵收土地的農戶按相關政策應當參加社會保障的,依據《梨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梨樹縣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梨政發[2007]22號)執行。
(五)本方案只適用於梨樹鎮永樂小區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安置。
(六)本方案最終解釋權在梨樹縣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