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竹賽

梅竹賽(Mei-Chu tournament),是位於台灣新竹的兩所“國立”大學——“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於每年三月間所舉辦的校際比賽。自1969年正式舉辦至今,在清交兩校的學生活動上,占有極重要的份量。

梅竹賽簡介

飲水思源,梅竹賽的緣起,當回溯至民國五十年代;清大與交大在台復校後,因兩校校地位置相鄰,且學生人數相近,而學生之背景與就讀的科系性質亦相似,所以兩校同學彼此之間在生活,課業與活動的往來就相當的頻繁,因而不斷的有聯誼活動。

民國五十五年,兩校之間曾舉辦過技藝對抗賽。到了民國五十七年,時任活動中心幹事的錢鋒學長終於獲得課外活動組主任戈武先生及學校的允諾,開始籌備一個由交大及清大學生參與的大型競技活動,以不讓英國牛津、劍橋大學之間的划船比賽專美於前。負責籌備的學長夜 赴清大,與清華學長相談甚歡,兩方皆認為此項比賽對促進兩校同學間情感交流 ,生活調劑,學藝及體育發展....等等,皆有裨益,因此達成共識,決定舉辦這項比賽。

比賽由來

於梅竹,其出現一直讓人津津樂道。
西元60年代;清大與交大在台復校後,因地理位置相鄰,學生人數相近,其背景與科系性質亦相似,是故兩校同學在生活、課業與活動的往來相當頻繁,不斷有各種聯誼活動。當時,兩校已舉辦過一些零星、不定期的校際比賽,大多以球類運動為主。
1968年的某日,幾位交大、清大的同學聚會閒聊,激湯出梅竹的濫觴,不讓英國牛津、劍橋大學之間的划船比賽專美於前。時任活動中心幹事的錢鋒學長獲得課外活動組主任戈武先生及學校的允諾,開始籌備這一個由清大及交大學生共同參與的大型競賽活動。負責籌備的學長夜赴清大,與清華學長相談甚歡,兩方皆認為此項比賽對促進兩校同學間情感交流,生活調劑,學藝及體育發展...等等,皆有裨益,因此達成共識,決定了這場一年一度的盛事。
1968年12月7日,交清兩校代表於交大舉行座談會,雙方一致同意舉辦第一屆「梅竹賽」。兩校代表於清大百齡堂舉行梅竹第一次籌備會,會中擲幣決定梅竹賽名稱。

梅竹之名

「梅竹」之名的誕生,有著一段有趣的小插曲。
1968年12月23日,交清雙方學生代表於清大百齡堂舉行籌備會議,兩方人員相談甚歡,決定為這個比賽取個名字,但彼此都傷透了腦筋。從「清交」到「華通」,新竹區大專院校聯誼競賽等等,卻都無法達成共識。與會的新鮮人只知清大有個紀念梅貽琦校長的梅園;而交大當時的舊校區,則以前校長凌竹銘先生為名的竹銘館為第一勝景,因此兩方達成共識:以「梅」代表清華,而以「竹」代表交大,在場的同學都對此典雅古意的象徵表示贊同。
然而到底是竹梅或是梅竹呢?
清大方面支持梅竹賽的名稱,理由是梅為四君子之首。交大方面自然是當仁不讓,提出的說法是:自古以來中國人敬重歲寒三友更甚於四君子,三友之中竹又甚於梅,是故稱為竹梅賽是比較合理的。雙方各執己見,爭論僵持不下。後來決定用投錢幣的方式,如果出現正面梅花圖樣,就稱做梅竹;如果出現背面元字樣,則稱做竹梅。交大的運氣唯獨在那一次豪賭中不是很好,後來就如同眾所皆知的結果,梅竹賽於是定名。

君子之爭

每個有名的大學都會十分器重大學精神的內涵,注重發揮傳統,「梅竹賽」就是對傳統的傳承和大學精神的體現。著名的牛津和劍橋之間每年會有皮划艇的比賽;哈佛和耶魯之間會有橄欖球的較量;斯坦福和加州理工每年一度的篝火比賽都是很有傳統的大學精神之體現。「梅竹賽」對於清華和交大兩校的師生來說,其內涵恐怕遠遠不止這些。
梅竹精神在於君子之爭的可貴,「梅」字有著孑然獨立、冰清玉潔的形象,與「竹」自古代表的君子之風、泱泱大度,恰成兩校校風極傳神的註腳。梅竹賽象徵著君子之爭,比賽總有輸贏,場上總有對立, 但賽後如君子般的兩校同學總能放下激情,重拾兩校友誼。梅竹賽該重視的不是輸贏,而是兩校間的這份情, 所謂的梅竹精神正是在此。

實施辦法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賽實施辦法
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修訂
八十七年五月 八日修訂
八十八年五月 十日修訂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修訂
九十一年四月 十日修訂
一、宗 旨:增進兩校間感情交流,發揚合作精神,並培養兩校學藝與體育活動的風氣。
二、名 稱:本活動定名為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某某年梅竹賽(某某年為舉辦時間之中華民國紀元)。
三、承辦單位:偶數年為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召集,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協辦;奇數年由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召集,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協辦。
四、組 織:
1. 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日前設立諮議委員會及籌備委員會。
2. 諮議委員會負責梅竹規章制定及修定,並仲裁梅竹賽之爭議。
3. 籌備委員會負責各項比賽辦法細節之訂定及執行各項籌備工作。
4. 上述兩個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男定之。
五、參賽資格:參加比賽人員僅限於兩校註冊有學籍之在學學生,且參賽選手必須以籌委會所登錄之註冊表為主。
六、比賽時間:每年三月間(兩校行事斷定之日期)舉行為原則。
七、比賽項目:
1. 正式比賽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藝(十一項),表演賽項目由籌備委員決議後行之。
2. 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超過此期限,則依本條第一項內容行之。
* 新增項目,必須為具備最近兩屆梅竹賽之表演賽。通過新增後,提送諮議委員會依循修正本條一項。
* 停賽項目,僅限於當年梅竹賽實施。
3. 表演賽項目之訂定: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二議前提出,並於一籌三議時,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
八、比賽地點:
1. 以在兩校場地舉辦為原則,並由主場學校決定之。
2. 召集學校負責主場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協辦學校負責主場項目為: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賽。
3. 兩校應於當年一籌一議召開時,將主場比賽場地資料提供對方參考。
九、競賽規定:籌備委員會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協調各分項比賽代表隊研訂各分項比賽之競賽規定;並會同兩校學務長於元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
十、實施要點:
1. 籌備委員會應於每年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相關手續並召開該年籌備委員檢討會議。比賽項目變更案及梅竹規章之修訂建議案,得於此次會議提出。
2. 籌備委員會檢討會議之後一個月內召開諮議委員會議,處理籌備委員會所提出之梅竹規章修訂建議案,並檢討梅竹規章實施情況,必要時加以修正增減條文。
3. 梅竹總錦標處理方式:梅竹賽設分項錦標與總錦標,分項錦標以正式比賽項目為限,得分項錦標較多之學校,獲頒發總錦標。 梅竹總錦標於開幕至閉幕間放置主辦學校。比賽平手時,由主辦學校先存放展示前半年,接辦學校存放展示後半年,九月間交接。停賽時比照平手處理。
4. 停賽時之處理方式:籌備委員會遇有爭議不能解決面臨停賽決定時,應由籌備委員會提請諮議委員會召開臨時會,由諮議委員會仲裁爭議。若經仲裁決議停賽,則由籌備委員會公告之。
十一、比賽辦法:
1. 非體育性之分項比賽辦法,沿用前一屆梅竹賽之規定辦理,體育性之分項比賽辦法,依據本學年度大專杯(聯賽)競賽規程之 相關規定。若本學年度大專杯(聯賽)競賽規程於比賽之前一年底尚未公告,則沿用上一屆大專杯(聯賽)競賽規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比賽辦法之變更,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當年一月一日前公告施行之,超過此期限,則依本條第一項行之。
十二、本辦法之修定,須經諮議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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