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
梅州市常住戶口居民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辦理條件
第14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 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範(2012版)》 ;
所需材料
1、 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近期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一張及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回執
2、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十六周歲以下申請人,可以不提交居民身份證
3、 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並提交所有監護人(父母雙方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同意辦理護照的意見;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託他人陪同,但應提交其監護人委託書,並提交所有監護人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4、 屬於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 屬於現役軍人,不需提交戶口簿,需提交本人身份證件、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6、 特殊情況說明 1、申請護照換髮、補發時,需同時辦理護照換髮、補發加注;因護照失效重新申請護照的,需同時辦理曾持護照加注。2、如果原護照是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的,申請人申請補發護照,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向審批簽發該護照的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核實原護照簽發情況並宣布作廢后給予補發新護照
辦理流程
向戶口所在地區(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直單位和省屬駐梅單位人員可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隊辦證大廳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法定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工作時間
8:30-12:00,14:30-18:00
收費依據
護照費 200元 粵價101號、粵公(境)字362號 護照加頁、合訂、加注、延期 20元 粵價101號、粵公(境)字362號 申請護照換髮、補發時,需同時辦理護照換髮、補發加注;因護照失效重新申請護照的,需同時辦理曾持護照加注。
常見問題
如果原護照是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的,申請人申請補發護照,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向審批簽發該護照的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核實原護照簽發情況並宣布作廢后給予補發新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