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梁麗,女,1969年出生,河南開封人,2005年來深圳,是深圳市玉皇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衛生。案發時,她剛工作4個月,案發當天是為同事頂崗。
事件經過
梁麗將紙箱放置在這個殘疾人廁所將近6個小時
2008年12月9日
機場清潔工梁麗在機場“撿”到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當晚,被公安機關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2009年3月12日
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對梁麗案出具起訴意見書。隨後,檢察機關以涉嫌盜竊罪正式批捕梁麗。
2009年4月30日
該案由深圳市檢察院還送寶安區檢察院審查後,寶安區檢察院第一次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09年5月11日
梁麗究竟是“偷”還是“撿”,引起廣泛爭論。法律界眾多著名學者發表自己的看法,超過300萬網民參與了各種網站的網路調查。
2009年5月15日
警方稱梁麗盜竊證據確鑿。2009年5月22日廣東高院院長首談女工“撿”金涉嫌盜竊案,稱將依法審判。
2009年5月29日
公安機關將補充偵查的梁麗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9年7月13日
寶安區檢察院第二次將梁麗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09年9月10日
梁麗被取保候審。
2009年9月25日
因證據不足,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向梁麗通報其不構成盜竊罪,撤銷取保候審措施,不提起公訴。但檢察院認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把案件發回公安機關;是否起訴梁麗,由受害方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決定。
批捕關鍵
辯解
就是在這裡,梁麗將裝有金飾的紙箱撿走
1.涉案紙箱並非在垃圾桶邊,而是在19號櫃檯前1米黃線處的行李手推車上被梁麗搬走。
寶安區檢察院還專門就梁麗案的幾個關鍵事實向媒體作了說明:
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時,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被被害人王某單獨停放在19號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與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約11米的距離。
梁麗本人關於從垃圾桶旁邊“撿”到涉案紙箱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視頻顯示
2.梁麗搬走行李手推車上的涉案紙箱前,手推車旁並未發現有其他人員在場。
梁麗本人辯稱案發當時,見到一名50歲左右的女子帶著一個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車的籃子上,後兩人與另一名年輕女子匆忙進入安檢口離開。當時,行李手推車籃子內放著一個小紙箱(即涉案紙箱),過了三四分鐘後見無人來取,以為旅客不要的,未詢問任何人後即將小紙箱搬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上。
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並不存在上述情形。
翻看紙箱
3.從被害人離開到梁麗拿走涉案紙箱的時間約1分鐘 。
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被害人離開19號櫃檯的時間與梁麗到達19號櫃檯發現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的時間相距約半分鐘。
其後,從梁麗查看涉案紙箱到將紙箱搬離19號櫃檯,共持續約半分鐘。
遮掩丟失財務
4.涉案贓物並非梁麗主動上交給警察,而是在警察發現後被迫承認並交出。
經查,案發當天16時許,同事曹某找到梁麗,告知機場候機樓有旅客丟失了黃金,且已報警。
18時許,3名辦案警察到梁麗家中,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後,梁麗丈夫打開家門,警察依法對梁麗是否從機場帶回財物進行盤問,梁麗予以否認。警察遂對其進行了長達20餘分鐘的規勸,在此過程中,警察發現梁麗家中客廳床下存放的紙箱,梁麗遂被迫承認該紙箱就是機場丟失的紙箱。
梁麗本人辯稱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時配合上交贓物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其應當知道來人為真正的警察,所來目的是為了查找涉案紙箱。
批捕
因此當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梁麗時,檢察機關基於當時的證據狀況和案件事實,認為有證據證明梁麗有犯罪事實,且犯罪數額巨大,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從而批准逮捕梁麗,符合法定逮捕條件。
案件定性
由該公司決定
2009年9月25日,因證據不足,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向梁麗通報其不構成盜竊罪,撤銷取保候審措施,不提起公訴。但檢察院認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把案件發回公安機關;是否起訴梁麗,由受害方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決定。
失主回應
案中300萬金飾的失主,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先生26日回應:“我們從來也沒有想過追究誰的責任。”梁麗律師稱,這就意味著,梁麗已經沒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風險,梁麗徹底自由了。
案件思考
民意和司法機關的互動
思考
從許霆案以來,草根式的個案監督已經成為現實。司法的專業判斷,不能背離實現令民眾心服口服的實質正義的初衷。沒有得到百姓普遍認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義的。所以在網路、傳媒發達的今天,司法機關不是受所謂輿論的“干擾”,而是應以公開透明的程式,縝密嚴謹的法理,面對無數雙眼睛的監督,樹立司法權威。
從本案看,“陽光辦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2008年12月案發,2009年5月媒體報導後引起熱議。報導中幾個細節成為輿論和法律人士嚴重質疑司法公正的焦點,包括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黃金”,“主動上交黃金”,這些若屬實,則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明顯欠妥。但從5月份相關報導出現並引起質疑以來,司法機關一直沒有澄清,只是決定不起訴梁麗之後,才公布案件詳情,稱有關報導不實。梁麗案不涉及國家機密,面對公眾質疑,司法機關本應及時回應,而不應聽任質疑乃至誤解流傳了4個月,聽任它們的負面影響擴大。現在在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後,才公布案情,更像是為自己的決定做出旁證,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司法機關應努力主動向社會通報案情,這樣才能避免民眾對法律的誤解,讓民眾信仰法律。
中國的刑事拘留制度和理念
不適當地長期羈押嫌疑人,將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梁麗被整整關了9個月,幾乎用盡羈押期限。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刑拘、逮捕等強制措施的目的,並不是“提前懲罰”,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如果嫌疑人沒有妨害辦案的可能,特別像梁麗這樣的“撿”黃金,既是“偶犯”,又不是惡性暴力犯罪,沒有必要因為司法機關內部對於案情的爭議,一定要關著嫌疑人。減少不必要的羈押,既是中國法治文明的要求,又是當事人的天然權利。
國家賠償
檢察院已經決定不再公訴梁麗,即其盜竊罪名不成立;而此前司法機關正是以“盜竊罪”抓捕並羈押其9個月之久。很明顯,從正義“常識”看,梁麗是被“錯抓”的,政府應該給梁麗一個“說法”。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卻和這種樸素的正義觀之間有嚴重的“落差”———中國的國家賠償範圍比較狹窄,梁麗的“錯抓”被排除在外。按《國家賠償法》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梁麗涉嫌的“侵占罪”,就屬於法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機關羈押了9個月,最終並沒有被起訴的梁麗,將很難得到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