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軍[廣東省中山市南區原黨工委書記]

梁志軍[廣東省中山市南區原黨工委書記]

梁志軍,男,漢族,1968年6月出生,廣東珠海人,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學歷。任廣東省中山市[廣東省地級市]南區黨工委書記(正處級)。2018年9月,經中山市委批准,中山市紀委監委決定對市委第十四屆委員、南區黨工委書記梁志軍(正處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9年2月,梁志軍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梁志軍梁志軍
1989年6月至1992年6月,任中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員;

1992年6月至1993年4月,任中山市技術監督局查處辦稽查隊副隊長;

1993年4月至1995年5月,任中山市技術監督局查處辦稽查隊隊長;

1995年5月至1996年9月,任中山市技術監督局稽查隊副隊長;

1996年9月至1998年3月,任中山市技術監督局稽查隊隊長;

1998年3月至1998年8月,任中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所長;

1998年8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所長、技術監督稽查隊隊長;

1998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中山市技術監督局稽查隊隊長(正科級);

2001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中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宣教科科長;

2004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河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2004年11月至2005年9月,任河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兼任紀檢組組長;

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任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任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

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中山市板芙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山市南區黨工委書記、板芙鎮人大主席;

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任中山市南區黨工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中山市南區黨工委書記梁志軍(正處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經中山市委批准,中山市紀委監委決定對市委第十四屆委員、南區黨工委書記梁志軍(正處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梁志軍在擔任板芙鎮黨委書記、南區黨工委書記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執行上級決定,不如實申報個人房產;違反廉潔紀律,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轉功能、城鎮建設規劃、政府項目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企業及個人的巨額賄賂,涉嫌受賄犯罪。

梁志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滑坡,敬畏之心缺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利慾薰心,利用職權謀利,違反黨的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請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擬給予梁志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終止其市黨代表資格;中止其黨員權利。鑒於梁志軍系市委委員,正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報請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中共中山市南區原黨工委書記梁志軍(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梁志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江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梁志軍利用先後擔任中山市板芙鎮黨委書記、中山市南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98萬元、港幣118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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