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重慶市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關於民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與民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人防建設規劃、計畫;檢查指導城市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參與編制城市規劃。
(三)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四)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擬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畫;檢查督促戰時醫療救護、物質儲備、水電供應等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實。
(五)指導有關部門制定防護和搶險搶修方案;組織人民防空演練;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建立和民防志願者隊伍訓練;參與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和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民防宣傳教育;組織人民防空學術研究和交流。
(八)負責人防經費和物質的計畫、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民防國有資產;組織人防工程及其他設備設施的開發利用和平戰轉換。
(九)指導建制鄉鎮(街道)及縣級機關的民防業務工作。
(十)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