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梁勇,1955年出生,廣西桂林人。
2006年11月23日,他殘忍地殺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並肢解、水煮妻子的屍體。
一審判死之後,2010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梁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起命案曾在桂林引起極大轟動,因與李昌奎案、賽銳案驚人地相似,2011年8月,再度引發網友關注。
殺妻碎屍案
1995年,梁勇與前妻離婚,並於1998年認識了出生於1971年的成女士,兩人於次年結婚。
2001年,梁勇夫妻共同註冊了一家防水保溫技術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兩人各占50%的股份。
2003年2月,夫妻得一兒子,為照顧他,成女士的母親江某與梁勇的姐姐在共同居住期間產生了矛盾,加之梁勇懷疑成女士有外遇,2006年2月,兩人分居。同年6月,成女士曾提出與梁勇離婚,但因梁勇不同意,法院駁回請求。可事實上,雙方積怨彌深,已勢同水火。
2006年11月21日下午,夫妻倆先後回到公司辦公室。下午6時,兩人再次發生爭吵。不堪辱罵的梁勇頓起殺機,下到一樓地下室倉庫拿了一把鐵錘回到辦公室,隨後朝妻子頭部連續猛擊,致其當場死亡。
為毀屍滅跡,梁勇回家拿來菜刀,在辦公室將成某的屍體肢解,當晚用車將屍塊運回住所。第二天上午,梁勇在衛生間內再次對屍塊進行肢解,接著用高壓鍋煮爛部分屍塊,並丟棄到衛生間的下水道。
當天下午2時,因為下水道堵塞,屍塊被周圍民眾發現。梁勇察覺罪行敗露,即離家出走。下午4時,公安機關在桂林市區輔星路段將正在駕駛機動車的梁勇抓獲歸案。事後法醫報告和照片證實,警方從下水道和化糞池內打撈出的屍塊總計170塊。
死緩爭議
高院稱有立功表現
由於證據確鑿,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梁勇犯罪手段極為殘忍,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梁勇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節的意見,與事實不符,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梁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梁勇不服,抗訴到廣西高院。但詭異的是,廣西法院對此案卻先後作出了不同的認定。
2008年1月16日,廣西高院認定桂林中院的判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判決程式合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但時隔近三年之後,2010年11月15日,廣西高院又作出終審判決,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梁勇並沒有像李昌奎、賽銳一樣有自首情節,那最終輕判梁勇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廣西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表示,梁勇在關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楊萬里故意傷害犯罪”的線索,舉報事實得到了警方確認,法院因此認為梁勇立功。同時,法院鑒於該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對梁勇減輕處罰。
家屬憤怒
殺人償命憑什麼行不通
“我怎么也想不通,這種人怎么能饒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終認為,梁勇理應償命。但在自撰的刑事抗訴書中他表示,若避開此案不談,他也“不主張國家借法之名義殺人”。
事實上,成某也意識到,當前“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理念確實與“殺人償命”的民間傳統觀念產生了激烈的碰撞。
“就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對於犯罪的性質極其惡劣,犯罪的手段極其殘忍、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的罪犯還是應當死刑伺候。”成某說。
而在許多傳統中國農民看來,“殺人償命”才是天經地義,“少殺慎殺”卻是匪夷所思。藥、李、賽三案中,對受害者家屬來說,“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決就是最樸素的價值觀念。但如今在憤怒之餘,他們常常會向記者拋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憑什麼?”
在很多歷史學家看來,禮教倫常的積澱,注定了如今中國向法治社會的轉型之難。傳統中國社會裡,法律與倫理道德本就難分軒輊,而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與道德必有明確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