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

李昌奎[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

李昌奎,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將同村的19歲女子擊昏後強姦,之後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極其兇殘。2010年7月15日一審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民事賠償家屬損失3萬元。2011年3月4日,二審結果為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1年8月22日,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再審在雲南昭通市進行。2011年9月29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簡要介紹

李昌奎在警車上 李昌奎在警車上
李昌奎接受審訊 李昌奎接受審訊

李昌奎,1982年出生,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 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判處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就因為有了“自首”這個“免死牌”,兩份一字之差的判決書,頓時間在家屬間和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點20分左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

案件詳情

一件瑣事引發的血案

被害人王家飛 被害人王家飛

2009年5月14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國(李昌奎兄長)與陳禮金(王家飛母親)因收取水管費的瑣事發生爭吵打架,陳禮金稱李昌奎家人曾於2007年托人到陳家說媒,但遭到陳家拒絕,為此兩家積有矛盾。因感情糾紛一直想報復王家飛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與王家發生爭執後,遠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況後隨即趕回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5月16日下午1點李昌奎門口遇到王家飛(19歲)及其弟王家紅(3歲),李昌奎以兩家的糾紛同王家紅髮生爭吵抓打,抓打過程中李昌奎將王家飛褲襠撕爛,並在王家廚房門口將王掐暈後實施強姦。王家飛在遭到李昌奎的強暴後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並隨後被拖至內屋,懵然不懂年僅三歲的王家紅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鐵門門口,並隨後將姐弟二人用繩子把脖子勒緊,李昌奎在製造血案之後逃離現場。經鑑定王家飛、王家紅均系顱內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發生後震驚了滇川兩省交界的巧家、寧南、布拖、金陽等地區。雲南省巧家縣公安局迅速向全國發出通緝,並會同四川省寧南、普格、布拖、金陽等周邊縣一起設崗堵卡,捉拿兇犯。

被害人王家紅 被害人王家紅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縣時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關押在巧家縣看守所。

一字之差的兩份判決書

李昌奎 李昌奎

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5.16”案強姦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家屬王廷禮、陳禮金經濟損失3萬元。

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中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此案的審判長是:趙偉。

兩份不同判決書,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緩的終審判決結果,頓時在家屬之間引起軒然大波,受害人家屬已經相關部門正式提出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訴,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判處執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請。

2011年8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引發熱議

李昌奎 李昌奎

關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認定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以此終審判決。家屬認為這一判決結果違反客觀事實,是在為罪犯開脫罪責,有損法律尊嚴,也是損害被害人權益的行為。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討論稱,雲南省昭通市中院認定其“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的定性非常準確。報復行兇,李昌奎把王家飛掐暈後對其進行了強姦,之後用鋤頭打擊其頭部,又將年僅三歲的王家紅活活摔死,最終還擔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繩子勒二人的脖子,強姦殺人甚至連三歲的孩童都不放過,這樣惡劣行兇,自首、悔罪均不足以減輕其罪行,也不能成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這個“免死牌”有點依法無據,應當要依法嚴懲。

重審討論

李昌奎案引發新一輪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一名法學家預言,大概30年後,我國死刑會被廢除。去年《刑法》大修,廢除了13種死刑。國際上,法學界的共識是:以暴制暴並非現代法治追求的理念,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死刑將在我國逐漸被廢除。而且,少殺、慎殺早就是法院審判工作中的一個共識。

雲南省高院派專人重審此案

“我們堅決要求一命還兩命!”王家飛的父親王廷禮說,一個月前,他們就向省檢察院申請,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也向省高院提出申訴,希望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式,改判死刑。“我們向省政法委,甚至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都遞交了申請書,不過到現在都沒有回音。”

王廷禮還說,一審二審分別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縣進行審理。一審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加庭審,拿到判決。但是“二審都沒有通知我們家屬,直到現在都沒有正式給我們二審判決書。”他們是去看守所打聽後才知道的,找民警借來判決書複印了一份。

省高院,該院新聞中心相關人員表示,省高院對此事非常重視,目前已經派專人對此案進行重新審查,之後會向社會公布一個審查結果。

高院回應

“在李昌奎這個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況。”省高院新聞發言人趙建生回應二審改死緩:“我們的極刑主要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這就是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少殺慎殺綜合起來得出的判決結果。”“這起案件的判決,是經過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的。”

“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問題。”針對社會各界對李昌奎案二審改判死緩引起的熱議,2011年7月6號,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對李昌奎案作出回應。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趙建生表示,案件本身事實清楚、審判程式合法,改判有事實、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據。之所以有爭議,主要是對國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認識上的差異。

省高院: 判處死緩並不是“放縱”, 二審改判是審判委員集體討論的意見

“我們國家從2007年開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覆核權。這意味著,死刑的最後核准是在最高法院,表明了國家對死刑的適用要求更加慎重。”趙建生說,目前我國對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嚴格控制,慎重適用。

“死刑是刑事處罰的最高點,法官在判死刑時,除了國家法律規定,還要依照國家當前刑事政策的指導。”趙建生解釋:現在法院在適用死刑時首先考慮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質。如故意殺人案,通常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這類犯罪案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對民眾的安全感有極大的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一類是由於民間矛盾、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這類案件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事出有因,社會危害性比第一類案件相對要小。

趙建生介紹: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覆核權以後,對於因家庭、鄰里之間的矛盾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在適用死刑時十分慎重。而對於第一類案件,也就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是適用死刑,突出打擊的重點。判處死緩並不是放縱,罪犯同樣受到了極其嚴重的懲罰。

“在李昌奎這個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況。”趙建生表示:這個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農民。“我們的極刑主要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這就是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少殺慎殺綜合起來得出的判決結果。”

“這起案件的判決,是經過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的。”趙建生說,省高院審判委員會有27名委員,凡是死刑案件必須經過審委會討論,必須要過半人數表決同意,才能最終下判決。換言之,至少要有14個委員同意才能確定。“所以,二審的改判不是合議庭或是某個法官就能決定的,是通過審委會集體的討論認定的。”

堅持申訴

“希望再審,判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

雲南省高院針對“李昌奎案”為何二審改判死緩作出回應時,受害者家屬也正式委託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的申訴委託。

案件進展

死者的哥哥王家崇向記者展示案情介紹 死者的哥哥王家崇向記者展示案情介紹
雲南省高院再審決定書 雲南省高院再審決定書

2011年7月1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目前該案正式開始進入了再審程式。

雲南高院的再審理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該院提出申訴。該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審查期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該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該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

經審查,雲南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並於2011年7月10日提交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三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該案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同時指出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再審定於2011年8月22日上午8:00在昭通市開庭,再審認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瑣事糾紛產生報復他人之念,強姦、殺害王家紅後,又殘忍殺害王家紅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飛,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再審

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再審於2011年8月22日上午8:30在昭通市進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該案件進行再審。 再審程式為,將先不公開審理強姦部分,在9:30公開審理殺人部分。2011年8月22日晚上9點20分左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處李昌奎死刑,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7月1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在《再審決定書》中,雲南高院的再審理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該院提出申訴。該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審查期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該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該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

《再審決定書》還稱:經審查,雲南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並於2011年7月10日提交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三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該案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同時指出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8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

死刑執行

2011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害王家飛姐弟2人並強姦王家飛的李昌奎在雲南省昭通市被依法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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