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義工簡介
桐鄉市志願者協會義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桐鄉義工”)成立於2013年3月,是一群出於奉獻、友愛、互助、付出、進步和自覺承擔為國家、社會、他人服務的責任,經過註冊登記,自願、無償地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等資源,為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社會和諧,參與社會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的人員。
桐鄉義工會標
會標由杭白菊的花瓣組成花朵,杭白菊是桐鄉的市花。而花瓣又像手,喻義著大家手拉手,集聚在一起。桐鄉義工宗旨
尊重、團結、誠信、互愛。桐鄉義工活動範圍
《彎腰一秒,拾起文明》、《拒絕酒駕,珍愛生命》、《倡導綠色出行》、《敬老院送溫暖》、《福利院獻愛心》、《幫助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根據社會時事、節日開展的各類公益活動等。桐鄉義工活動分享
桐鄉義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範桐鄉團市委志願者協會桐鄉義工委員會(以下簡稱義工)的服務工作,全面推進桐鄉市義工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義工、義工組織及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義工,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付出、進步和自覺承擔為國家、社會、他人服務的責任,經過註冊登記,自願、無償地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等資源,為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社會和諧,參與社會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義工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專門從事義務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從事義工服務活動的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等團體義工。
第四條義工服務活動應當堅持自願參加和服務的原則;堅持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無償服務的原則;堅持登記註冊、依法服務的原則;堅持嚴格程式、嚴格紀律、誠信服務的原則和厲行節儉、非營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義工服務範圍包括安老撫幼、助殘濟困、助醫助學、保護環境、社區服務、公益服務、緊急救援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本義工委員會由桐鄉市團市委負責組織、協調及領導。義工服務接受主管單位團市委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參與義工服務,宣傳公益義工精神,維護義工及義工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桐鄉義工
第八條桐鄉義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義工委員會章程;
(二)熱心參與慈善公益事業;
(三)自願從事義務服務;
(四)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九條公益義工的登記
(一)自願從事義務服務的人員持申請書、身份證和職業證明及複印件向桐鄉市義工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桐鄉義工委員會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登記的義工進行面談諮詢;
(三)對符合義工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填寫《桐鄉義工登記表》,並建立檔案。
第十條義工的註冊
(一)對登記義工由桐鄉市義工委員會組織進行義工基礎培訓;
(二)登記的義工確定服務項目後,賦予義工編號,年服務時間達到20小時後,發給《義工證》。
第十一條義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義工組織的合法性有知情權;
(二)有選擇與個人知識、技能和興趣相符的服務項目的權利;
(三)有獲得服務指導和培訓機會的權利;
(四)有了解參與義工服務的價值及成效的權利;
(五)有對義工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的權利;
(六)有自願加入或者退出義工組織的權利;
(七)有困難時優先得到義工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義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義工委員會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務期間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
(四)不得以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五)對服務對象的隱私、背景及資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義工退出自由,退出時應向所在桐鄉義工委員會組織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義工證》;註冊義工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或義工章程的行為,經義工委員會批准,即予以除名。
第三章:義工組織
第十三條義工組織開展義務服務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義工章程的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第十四條義工組織可以自行或者聯合招募義工。招募時,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告義務服務工作計畫。
義工組織應當依照義工服務計畫開展義務服務。義務工作計畫應當包括義工招募、培訓、使用、考核及服務項目等事項。
第十五條團體義工以集體形式開展義工服務的,應當在活動前報團市委批准,活動後將義工服務情況報團市委備案。
第十六條義工組織的工作經費包括政府扶持、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須專款專用。義工組織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捐贈、資助者及義工的監督。經費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義工服務
第十七條義工應在義工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各項義工服務工作。第十八條需要義工服務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義工組織提出服務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要求義工服務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
(三)申請服務的項目說明及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義工主要承擔以各種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實施安老、撫幼、助殘、濟困等社會救助服務;參與改善社會生活的社會公共服務和公益性活動;參與重大災難、事故的救援服務等。
第二十條義工在每次服務工作結束時,填寫義工委員提供的統一的活動服務記錄,親自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桐鄉義工委員會為註冊義工逐一建立《公益義務工作者終身檔案》,義工從註冊到服務、到績效評估、晉升星級、獎勵嘉許等全部載入檔案並終身保留。
第二十二條依據義工服務時間和服務業績進行“星級”公益義工評選,義務服務時間累計達100小時以上的、200小時以上的、500小時以上的、1200小時以上的、3000小時以上的,分別由桐鄉市團市委授予一星級義工、二星級義工、三星級義工、四星級義工、五星級義工稱號,頒發“星級義工證書”。
第二十三條每年6月份舉行義工工作總結及晉星、表彰活動,具體活動內容和形式由義工委員工按每年實際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當社會部門或單位和註冊義工需要時,團市委志願者協會桐鄉市義工委員會為其提供情況證明。當義工年老、患病和有困難時,可以優先享受相應的義工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益義工根據義工組織的安排,在開展服務期間,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損害的,有關的義工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義工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義工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義工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服務對象在接受義工服務過程中對義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義工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義工向有關的服務對象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冒用義工組織的名義、標誌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義工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義工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紀律,給義工組織聲譽、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義工組織應予批評、警告直至勸退、開除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 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經桐鄉團市委志願者協會義工委員會同意派往外地從事義工服務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