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組織協調行業專項規劃的編制,指導部門和縣(區)中長期規劃編制;組織開展全市中長期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全市巨觀經濟運行監測、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三)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和部署,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建議。
(四)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建議,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統籌安排桂林市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經費和重大課題研究經費;編報中央和自治區基本建設資金計畫;匯總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公路、水運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投資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年度計畫,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議資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重點和措施;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察。
(六)綜合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承擔全市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實施年度桂林市重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能源規劃和項目建設。
(八)提出全市利用外資戰略和政策措施,編制全市利用外資規劃,引導外資投向;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基本建設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及確認書的審核申報。
(九)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桂林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研究提出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十)研究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工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能源、交通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交通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
(十一)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及政策措施;研究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政策,組織編制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規劃,綜合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二)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指導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十三)貫徹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自治區價格管理目錄;擬定價格和收費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監測和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進行全市價格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價格和收費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的價格、收費調整方案;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和調整市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
(十四)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
(十五)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桂林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
(十六)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所屬地區
桂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