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簡史
格瑞那達是大英國協國家,於1974年獨立,格議會也自此形成。格議會由代表英國女王的總督、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議會地位
議會是立法機構而非執法機構。執法的職能由內閣通過各政府部委來行使。內閣在法律的框架內制定並執行各項政策、規定。格總理由總督任命。內閣其他成員由總理挑選提名並經總督任命。內閣成員數量無限制。
內閣對議會負責,並掌管政府各部門。根據議會所賦予的權力,內閣有權制定各項政策法規從而對人民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它負責各個經濟和社會項目的實施並且控制著大宗支出。儘管大宗支出應由議會批准和撥款,但由於其複雜性,實踐中議會無法控制國家財政。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根據格憲法,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議會可能被提前解散從而導致提前大選。總督享有解散議會的特權,但通常是應總理的要求行使此項權力。格憲法規定,每次大選之後,新一屆議會即開始運行,並從該屆議會第一次會議舉行之日起5年為止。此後,總督將宣布解散議會,準備下次大選,大選應在議會解散後的3個月內舉行。格現議會為第八屆,本屆議會第一次會議始於2008年8月19日。
為舉行大選,總督必須通過選舉總監向全國15個選區的選舉主任發布法令,法令必須具體指定候選人提名日期和地點。大選的基本程式是:總督發布法令,選舉總監用至少10天時間公布法令內容,候選人提名日期最早為總督發布法令後第12天,候選人提名日期以後至少15天才可以選舉。
格憲法規定選民資格為年滿18周歲、未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格瑞那達公民或大英國協國家公民,選民必須是其所登記選區的常住居民,在大選法令發布前至少在格居住12個月以上。議員候選人資格與選民資格相同。
格大選形式為全民投票直接選舉,設有大選辦公室,負責人為選舉總監。格最近一次大選在2008年7月8日舉行。民族民主大會黨在眾議院15個議席中贏得11席,新民族黨獲4席。暫無有關連選連任的規定。
議會職權
議會的主要職能是立法、財政和批評。只有議會能通過法律、徵稅和批准公共開支。批評的職能主要由反對黨行使,它與政府一樣對國家負有責任。反對黨擁有官方認可的地位,其職能是監督政府,批評政府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並提出自己的建議,提醒政府注意行使職能中出現的效率不高和管理不善等問題。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可隨時上台執政。反對黨領袖由國家支付薪資。議會組織結構
格議會由女王(由總督代表)、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總督有權宣布議會開始和結束。任何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經總督形式批准。實踐中,總督的上述權力是在聽取總理和內閣的建議基礎上行使。任何法律的通過依賴議會三個組成部分的參與。一項議案在成為法律前必須經過參眾兩院的同意並獲得總督批准。按憲法規定,參眾兩院地位平等,但財政方面的立法只能向眾議院提交。
全體參議員均由總督根據總理和反對黨領袖的提名任命。
全體眾議員由民主選舉直接產生。根據傳統,參議院是上院,眾議院是下院,但眾議院在議會體制中占主導地位。
參議院
格參議院共有13名參議員,女性4人。由總理推薦7人、反對黨領袖推薦3人,其餘3人由總理與較具實力之利益團體共同推薦。所有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經參議院通過。參議院擁有否決議案的權力。參議院也可以修正任何議案,但它不能提出有關稅收或支出的議案,也不能增加此類議案的內容。
參議院無常設委員會,會期間委員會包括選舉委員會,程式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和特權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負責人均為參議長。根據需要還可成立各種臨時或特別委員會。
眾議院
格眾議院包括15名眾議員,女性2人,分別來自全國15個選區,在大選時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眾議院是議會活動和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國家的大論壇,重大的國家和國際問題都在此辯論。
議會制定法律,而眾議員在立法方面更是發揮主要作用。除涉及稅收和支出的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外,任何眾議員均可提出議案。由於現代政府的主要職責已擴展到各個領域,並且政府的大多行為都涉及支出花費,因此眾議院大部分時間是在討論政府議案。此時,議會的作用實際上並不是“立法”,而是將政府法案宣布為合法。
眾議院的常設委員會包括金融委員會和政府賬目委員會,負責人分別是財政部長和反對黨領袖。會期間委員會包括程式委員會(負責人是現任外交部長),內務委員會(負責人是眾議長),特權委員會(負責人是眾議長),以及根據需要成立的各種臨時或特別委員會。
參議長
參議長從總督任命的13名參議員中選出,通常由總理提名。按官方禮賓順序,參議長排在總督、總理、首席法官和內閣部長之後。參議長在參議院中一般不參加投票,除非在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情況時,由其投決定票。眾議長
眾議長可以從15名眾議員之中或其他成員中選出。眾議長的禮賓順序排在參議長之後。眾議長如果是眾議員以外人選,則不能在眾議院中參加投票。如表決中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情況,則有關動議或議案不能通過。議會會議制度
通常,每屆議會在正常任期的5年之內,每年至少應舉行1次期會。根據規定,格議會每月至少應召開2次會議,但實踐中並非如此。當內閣決定應將某議案送交議會討論時,由眾議院中政府事務負責人(現任財政部長)與議會秘書長溝通後決定會議時間。格眾議院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5人(不含眾議長),參議院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4人。會議一般安排在周二舉行,會期通常為1天。議會立法程式
格議會立法程式主要包括提出立法動議或提出議案、討論及表決議案、呈請總督批准公布。立法動議提出並獲得通過後,議案就可提交參眾兩院中的任何一院審議,但是財政類立法必須首先提交眾議院審議。
任何一院對議案討論決定的程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及說明目的,將議案發放給議員;二讀是對議案進行原則討論及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及全院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及提出修正方案,之後恢復二讀討論,並表決是否批准議案進入三讀;三讀通過後,議案將被提交另一院,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式加以審議。
參眾兩院通過的法案,將被呈請總督批准,並在公報上公布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