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核監督,是指確認鈾-235和鈽等核物質用於非軍事目的的程式。它由國際原子能機構負責執行。
對象
核監督的主要對象,除美國、俄羅斯和法國等幾個核大國以外,核電站占相當比重的國家也受到重點監督。如日本和德國所接受的核監督,便占到全世界核監督量的30%。
內容
核監督的具體內容包括,對核設施運行期間必須每天24小時派員在場,詳細核對核燃料的進料、用料,各核設施的庫存等,最後將計量記錄綜合成報告,每月一次上報國際原子能機構。
其重點是核對帳面上的庫存和實際庫存。
其間核監督人員可以從核設施中取樣抽查,通過非破壞性的檢測設備予以測試,以確認是否有“下落不明”的核材料。
凡是核材料所經之處,檢查員均可檢查。
對於一些生產低濃縮鈾(含鈾-235較少)的核電站,除了檢查庫存以外,還要嚴格調查是否多生產了1%以上的濃縮鈾。
人員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檢查員均屬國際公務員。
裝備
在戰略核材料的運輸中,用裝甲車或卡車,沿路要有警衛護送;在遇到搶劫時使車輛自動失去工作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