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存單等金融憑證的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其中卻存在很大的風險,往往可能使得該質押擔保完全落空,其避免風險的關鍵措施是“核押”。
存單質押的成立方式有兩種:一是簽訂質押契約加存單交付的普通方式;二是簡單交付占有的簡易方式。存單質押雖在法律上屬於權利質押,但仍然要適用動產質押的“占有”規則,債權人必須實際占有存單。否則,無論簽訂何種質押契約或設定何種質押條款,均使得質押契約不成立。
債權人的風險主要是存單本身的真實性問題和存單資金的流失問題。如果存單本身系不可兌的非真實金融權利憑證,則名義上在該存單中籤章的金融機構不會承擔任何存兌責任,債權人接受的存單質押等於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權利保障可言;同樣,即便是真實的存單質押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由於在存儲法律關係中對存款人設立了一項重要的權利保障制度,即存單的“掛失”制度。當質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質押後的存單又掛失時,存單的簽發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時是不能阻止存單所有人的此項行為的,從而使得債權人所接受的存單質押資金處於隨時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狀態之中。正是由於存單權利的行使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與存單本身相分離的特殊性,使得債權人在接受存單質押時存在著固有風險。
“核押”是指簽發存單的金融機構對所擬質押存單真實性的再確認行為,其既包括對存單本身真實性的確認,也包括對質押意思的登記。核押的法律價值在於,存單一經簽發行核押後則該金融機構負有不得再對該存單“掛失”且不得使存單資金被支取的法定義務。否則,核押機構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顯然,核押是債權人(質權人)轉化擔保風險的一種有效方式。但必須明確的是,核押既不是存單質押的成立條件,也不是質權人的法定義務,其只是質權人可自主採取的一種風險防範措施。在核押前,質押風險應當由質權人承擔,但核押後的風險則完全轉移到存單簽發行。可見,核押是應質權人的要求而給存單簽發行設定的一項義務,且真實存單的簽發行在面對核押要求時,是無權拒絕“核押”義務的。
根據來函反映情況,建議某公司在接受存單質押前,與存單所有人共同到存單簽發行辦理核押程式,以保障其債權的安全性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