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國家通過審批、頒發和管理核安全許可證對核活動\核設施(核電廠)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制度。核安全許可證是國家授權核安全監管機構批准核設施(核電廠)營運組織(許可證申請者)可以從事選址、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各階段特定活動的正式檔案。核安全許可證是聯繫核安全法規與核設施營運組織安全責任的紐帶,也是聯繫核安全監管機構和營運組織的主要方式。

核安全許可證的種類 可分為核設施(核電廠)許可證和操縱人員執照兩類。

核設施(核電廠)的許可證是按設施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階段設定的。只有在獲得各階段的許可證後,才允許進行該階段特定的活動。

由於各個國家核安全法規和許可證制度的差異,其階段許可證的設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有些國家一個許可證可適用於幾個階段,或者對擁有、使用或轉讓核材料或核材料運輸需另行申請許可證。

許可證格式 因各國的監管體制、許可證制度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應包括:法律授權的制定和頒發許可證的機構,許可證件持有的組織或個人,核設施(核電廠)的名稱和廠址,許可證件所批准的活動,有效期限,許可證限值和條件等。

許可過程 包括許可證的申請、審評、頒發和管理。申請:核設施營運組織(許可證申請者)向核安全監管機構提出許可證申請,並提供安全分析報告等資料。審評:核安全監管機構組織對申請的審查和評價並決定接受或拒絕申請。頒發許可證:如審評結果認為申請符合法規規定的核安全要求,則頒發附有限值和條件的許可證件,允許從事所批准的活動。許可證管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性檢查、審查或評價,檢查核設施的安全狀況及許可證條件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改進,或採取強制性的措施暫停或吊銷許可證。

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以及許可證條件可以按法規規定的程式作一定的變更。

中國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

核電廠(核設施)的安全許可證件可分為核電廠設施和人員兩大類,詳見下表: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 設施 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 核電廠建造許可證 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 核電廠運行許可證 核電廠退役批准書
人員 操縱員執照 高級操縱員執照

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 根據中國基本建設程式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在收到國家核安全局的《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核電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批准書》後,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營運單位申請的廠址。

核電廠建造許可證 核電廠的營運單位(指申請或持有安全許可證,可以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如系統手冊、設計報告等)。國家核安全局審評通過後,頒發《核電廠建造許可證》,批准核電廠建造,方可開始核島混凝土澆注。

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 核電廠安裝完畢,經過運行前試驗後進入首次裝料階段。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首次裝料申請書》、《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國家核安全局審評通過後,頒發《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批准首次裝料,許可進行帶核反應的調試,按批准的計畫提升功率,以及為期12個月的試運行。

核電廠運行許可證 核電廠完成首次裝料、臨界和提升功率,經試運行12個月後可以申請正式運行的許可證。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運行申請書》,《修訂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國家核安全局審評後,頒發《核電廠運行許可證》,批准正式運行,許可在遵守《核電廠運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下長期運行。

核電廠退役批准書 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計畫書》,經審評後,國家核安全局頒發《核電廠退役批准書》(臨時),許可開始進行核電廠退役活動。核電廠退役完成後,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檢查合格,頒發“核電廠退役批准書”,該核電廠才正式退役。

操縱員執照 持此執照的人員方可操縱核電廠反應堆控制系統。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准發給操縱員執照:

(1)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經過運行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高級操縱員執照 持此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或者指導他人操縱核電廠反應堆控制系統。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准發給高級操縱員執照:

(1)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經運行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4)擔任操縱員二年以上,成績優秀者。

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核電廠正、副值長和運行部主任的職務。核電廠每個運行班組中必須至少有三個以上的持照人員,其中至少應有一人持有核電廠高級操縱員執照。

核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審評、頒發和中止或吊銷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程式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程式

許可證的申請、審評和頒發 國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安全分析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確認接受或不接受該項申請。如確定接受該申請,隨後即應組織所授權的核安全技術機構實施技術審評。技術機構經過審評,最終提出技術審評報告。國家核安全局同時還應將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分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核電廠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詢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在三個月內就所主管的範圍提出書面答覆。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核電廠所在地公眾對核電廠建設的意見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徵集提出。技術審評報告經國家核安全專家委員會審議和諮詢,由國家核安全局在考慮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以及監督檢查報告後,再決定是否批准技術審評報告和頒發許可證件。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程式見圖。

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評 審評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申請者所提交的檔案資料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核安全法規的要求,是否有足夠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①在批准廠址時,從安全方面確定核電廠與所選廠址之間的適宜性;②在批准建造許可證時,審評核電廠的設計安全原則和承諾;③在頒發首次裝料批准書前,確定核電廠是否按認可的設計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規,是否已達到要求的質量並有完整合格的質量保證記錄;④在頒發運行許可證前,審評試運行的結果是否與設計一致並確認修訂過的運行工況和運行限值及條件;⑤在頒發退役批准書時,審評核電廠的退役步驟和退役各階段的狀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許可證的中止或吊銷 對拒絕執行核安全規定或嚴重違章操作致使核電廠損壞或功能失常而造成長期不合格或嚴重不合格,或發生對現場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造成不適當的放射性危害時,將中止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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