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規

核安全法規(Nuclear Safety Regulations)是一個國家政府和其主管核能安全的職能機構以確保核安全為目的所頒布的一系列法令、條例、規定、導則或準則,核安全的基本目標是在核能研究、開發和利用中保證核安全,保護工作人員、社會公眾和環境免受輻射危害。核安全法規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國家法律(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行政法規(核安全管理條例)、部門規章(核安全規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指導性檔案(核安全導則)、參考性檔案(技術報告)。

核安全法規概述

1982年,核工業部開始組織三個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編IAEA的核電廠安全法規,接著國務院先後批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年)三部條例,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系列核安全規定及其導則 。

截至2014年4月,我國核安全法規體系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規、27部部門規章以及89部導則,形成了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頂層的金字塔結構 。

在此基礎上,根據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適用範圍,形成了10個法規子系列:

0.通用系列

1.核動力廠系列

2.研究堆系列

3.非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系列

4.放射性廢物管理系列

5.核材料管制系列

6.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系列

7.放射性物品運輸管理系列

8.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監督管理系列

9.輻射環境系列

2009年,國家核安全局成立了法規標準審查委員會,分為核安全和輻射安全兩個專業小組。2010年經該委員會審議,國家核安全局發布了《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五年規劃)》,加強了法規建設的統籌和指導。此後四年,國家核安全局共召開了20次法規標準審查會,審查了173項法規標準,發布了19項核與輻射安全法規標準,其中法規16項,標準3項。法規標準審查委員會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法規編審工作的機制化和參與度,促進了法規標準質量的提升。此外,在法規建設過程中,國家核安全局密切跟蹤和參與福島核事故後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法規修訂行動計畫,積極研究對策,並形成法規動態報告機制。

我國的核安全法規體系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結構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結構

我國在廣泛收集、仔細研究核電先進國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規,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安全基本法則、安全要求及安全導則的基礎上,確立了我國的核安全法規體系。形成了縱向上由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核安全導則、標準及規範等不同層次,橫向上由通用系列、核動力廠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環設施系列、放射性廢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壓設備監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質運輸管理系列等不同領域組成的核安全法規體系 。

現行有效的核安全法規

國家法律

國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具有高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效力。

現有的適用於核安全領域的相關國家法律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發展而制定的專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是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而制定的專項法律,是核領域唯一的法律。

國家核安全局於“十一五”期間就開始了《核安全法》構思和籌備工作。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 60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制定核安全法的建議。2012年,國務院兩次召開常務會議,審議《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遠景目標》,其中明確提出要抓緊研究制訂《核安全法》。2013年9月2日,黨中央批覆了全國人大黨組提交的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規劃,《核安全法》被列為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二類立法項目。

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全國人大環資委專門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制定了立法工作的相關規劃並開展了前期的準備工作,力爭儘快制訂並出台《核安全法》。

國務院行政法規

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是規定管理範圍、管理機構及其職權、監督管理原則及程式等重大問題的規章,具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現行的核安全管理條例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布)。是為了在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保證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民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1987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是為保證核材料的安全與合法利用,防止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非法使用,保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安全,促進核能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布)。是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而制定的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是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技術的套用與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主要包括實施細則、核安全規定。實施細則是根據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規章,由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規章,具有法律約束力。現有實施細則及其附屬檔案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1993年12月31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附屬檔案一—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程式(1993年12月31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核設施的安全監督(1995年6月14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附屬檔案一—核電廠營運單位的報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附屬檔案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1995年6月14,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附屬檔案三—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報告制度(1995 年6月14,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三—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2006年1月28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1990年9月25日,國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發布);

(9)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1998年5月12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

另外還有: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浙江省核電廠輻射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吉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04年),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07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含有核與輻射安全方面內容的《環境保護條例》(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含有核與輻射安全方面內容的《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2年),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等。此外也有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如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大亞灣核電廠周圍限制區安全保障與環境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地方政府還頒布了一些有關核與輻射安全的規章,如廣東省政府制定的《廣東省核電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1996年),天津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12年修正),山東省政府制定的《山東省核事故應急管理辦法》(2012年)。地方政府職能部門還出台了一些具體的規範性檔案,如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了《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等 。

核安全導則與技術檔案

核安全導則是由國家核安全局制定並發布,屬於推薦性檔案。如:HAD 002/06 研究堆應急計畫和準備、HAD 002/01—2010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回響、HAD 002/07 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的應急回響、HAD 002/04 核事故輻射應急時刻時對公眾防護的導出干預水平、HAD 002/06核事故醫學應急計畫和準備等。

核安全技術檔案是由國家核安全局制定並發布,作為技術參考。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如:GB/T 17680.1-2008 核電廠應急計畫與準備準則應急計畫區的劃分、GB/T 17680.2-1999 核電廠應急計畫與準備準則場外應急職能與組織、GB/T 17680.3-1999 核電廠應急計畫與準備準則場外應急設施功能與特性、GB/T 17680.4-1999 核電廠應急計畫與準備準則場外應急計畫與執行程式等。行業標準有:EJ/T 879-94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回響職能與組織機構準則、EJ/T 880-94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計畫與執行程式準則、EJ/T 881-94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設施的功能和特性準則、EJ/T 512-2000 輻射事故應急醫學處理設施和設備的規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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