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職級制

校長職級制

校長職級制,是指在本市公辦中國小設定獨立的校長職級序列,建立獨立的校長職務通道和專業的職級評定標準,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校長進行綜合評定、分級聘任的校長管理制度。實施校長職級制之後,一個區屬中學的副校長任職滿三年後,在符合其他任職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競聘市屬中學正校長,不再受學校行政級別天花板約束。

基本信息

本質

校長職級制校長職級制
校長職級制的本質是校長專業化。校長專業素質包括:第一,具有現代教育意識和現代教育理念,具有強烈的服務觀點,以此作為自己專業行為的理念支撐。
第二,構建以教育科學、心理科學、管理科學知識為核心的複合型知識結構。
第三,具有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的專業能力。
第四,具有教育與管理的智慧與藝術。
第五,授受專業養成教育和專業訓練。

特點

校長職級制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有效加強了教育部門對學校的直接領導與巨觀管理,另一方面,校長脫離行政任命也有利於校長負責制的充分實現。
第二,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有利於改變學校政府化和校長官員化局面。校長職級制的推行能夠減少行政干預,利於校長充分行使自主權,使校長“戴著腳鐐跳舞”的被動局面得到明顯改善。
第三,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打破了校長終身制,這給校長帶來了壓力和動力,有利於校長增強憂患意識和服務意識,有利於校長加強責任感和務實作風,有利於激發校長的開拓創新精神。
第四,校長職級制的實施有利於促進形成“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動能進能出”的良好氛圍,加速了校長在學校間的流動。流動是體現個人價值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價值增值的一種內在需求。校長的流動也有利於加強薄弱學校建設,特別是農村學校的發展,使農村中國小也能享受到優質教育資源。

試點

校長職級制已受到廣泛的肯定,北京廣州等地也已先後試行。

1999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在論及中國小校長管理制度改革時明確提出“試行校長職級制,逐步完善校長選拔和任用制度,鼓勵優秀校長到薄弱學校任職”。可以預見,校長職級制將成為今後中國中國小校長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深圳將實施中國小校長職級制度,淡化行政級別摘掉“官帽子”。《深圳市中國小校長職級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等檔案已經深圳市政府審議通過,即日正式發布實施。實施校長職級制之後,一個區屬中學的副校長任職滿三年後,在符合其他任職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競聘市屬中學正校長,不再受學校行政級別天花板約束。

改革

淡化中國小校長行政級別深圳市人社局負責人稱,《辦法》所稱的校長職級制,是指在本市公辦中國小設定獨立的校長職級序列,建立獨立的校長職務通道和專業的職級評定標準,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校長進行綜合評定、分級聘任的校長管理制度。校長職級制通過設計校長職級體系,淡化中國小校長行政級別,破除不利於中國小校長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礙,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實績為核心的評價激勵機制。此次出台的管理辦法著重對職級設定、校長的選拔聘用、職級評價等要素進行了規定,以促進校長職業化、專業化發展。校長職級制總體原則是“分級聘用、統一評級”,即在不改變現行幹部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校長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選拔產生後納入職級管理,由獨立的職級評定委員會對市區中國小校長進行職級評定。制度設計上既著眼於制度重構,也兼顧與現有中國小人事管理制度的銜接,使其在儘可能實現改革目標的同時,也能夠在現行人事制度的整體框架下有效運轉,校長群體相對獨立而不孤立,入口與出口暢通,並能夠與其他群體適度交流。正副校長任職條件是對照所在學校的行政崗位級別,根據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明確。實施校長職級制後,正校長的應聘條件為:在副校長崗位聘任滿3年及以上或者具備受聘正校長的其他條件;副校長的應聘條件為:同時具備相應的教學經歷和內設機構管理正職經歷。正副校長的任職條件均不再與行政級別掛鈎。年度考核不合格撤銷職級中國小校長職級原則上每2年評定一次。評定委員會根據職級數量空缺情況,在核定的職級數量範圍內對中國小校長進行評定。特殊情況下,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臨時召集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首次受聘為校長職務的,原則上均從該職務最低職級起任,其中正校長認定為四級正校長,副校長認定為四級副校長。屬本市引進的市外校長或者從本市其他單位聘任校長的,可由市、區評定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評定職級。三級及以上正、副校長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四級正、副校長在一個聘期內年度考核有兩次為基本合格的,撤銷職級並予以解聘。中國小校長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撤銷職級並予以解聘。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國小校長交流辦法,鼓勵優秀校長向偏遠或者基礎薄弱的學校交流,提升教育質量。中國小校長不再擔任校長職務的,可以根據職級工資執行情況,在本市教育系統內轉聘等於或者高於受聘校長前崗位等級的崗位,但被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解除聘任的除外。設申訴委員會監督評定在職級工資方面,《辦法》規定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實施中的投訴與申訴,對職級評定工作進行監督。申訴委員會由教育專家或者社會知名人士3人,與市教育、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人各1人組成。參評校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評定委員會成員有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情形,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可自知曉上述情形之日起15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書面提出異議。申訴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校長職級評定委員會成員在評定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失職失責、行賄受賄、濫用職權等情況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取消其評定委員會成員資格,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任職條件不再與行政級別掛鈎
中國小正、副校長按現行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選拔產生,其後納入職級制管理。正校長的應聘條件為:在副校長崗位聘任滿3年及以上或者具備受聘正校長的其他條件;副校長的應聘條件為:同時具備相應的教學經歷和內設機構管理正職經歷。正副校長的任職條件均不再與行政級別掛鈎。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