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大一新生和他們的家長代表們同學校簽訂一份《學生自律與教育管理協定書》,規定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或校內自殺、自傷的,校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在南京、廣州和山東一些高校發生的事情,《協定書》被許多人稱為“生死狀”。“生死狀”既不合情合理,又不合法,之所以頻頻出籠並被效仿,恰恰暴露出學校管理的諸多問題,“生死狀”又一次擊中了高校的軟肋。
協定簽訂
南京師範大學
2003年11月,南京師範大學仙林校區體育中心內,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長們中的學生代表們分別與校方簽訂了一份《學生自律與教育管理協定書》,而在這份協定中,最令人注目的莫過於第10條:“學生自殺、自傷的;在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住校外學生在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傷害的;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的……校方將無法律責任,學生就此必須承擔相關的責任。”
山東建築大學
2010年11月,山東建築大學學生確實在學校的要求下,簽訂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定書》。“協定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學生自殺、自傷的等6項內容。
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檔案認定。其中包括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等4項內容。“附則”中寫道:“本協定適用於所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本協定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新鄉市原陽縣中國小
2008年,新鄉市原陽縣教體局向全縣師生印發了《中小學生安全責任協定書》,要求在校生家長簽字,議中第九條是“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炮、玩銳刃鈍器物等,一旦出現後果,由學生自己負責”。
華南師範大學
華南師範大學學生處的一位負責人表示,作為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學生應該對自身的行為負責。高校出台的“自律書”大多是在國家法律及教育部規定的法規之下制訂的,不會超出範圍。有些高校即使沒有簽訂類似“自律書”的生死狀,也會在宿舍住宿管理、學生校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問題上作出類似的規定。有的是由學生與學校簽訂,有的則由學生的輔導員老師來簽訂,但無論何種方式,對於簽訂類似的規定,高校始終認為很有必要。對此,廣州的高校也正在著手效仿。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在學生宿舍管理上,會與住在校外的學生簽訂“出現意外學校無需承擔責任”的協定。
法律依據
中國教育部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五項明確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第十三條第一至三項明確規定: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2003年,國家教育部新出台的“學生意外傷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具有18歲的大學生,高校不再承擔監護責任,作為守法公民,大學生應對自身行為負責,出現意外事故,只要不是校方造成,學校無需承擔責任。”另外規定“在學校教育管理中,學生出現跳樓自殺,精神失常等行為,學校無需負責。”這也是高校出台“協定”更為可靠的依據。
爭議
在《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契約法》中也規定,簽訂契約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簽訂《協定書》的雙方既不是自願、公平的,也未必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構想學生和家長代表不簽訂《協定書》會有什麼後果,就知道這份協定書的“霸道”了,說這樣的協定書是“霸王協定”毫不為過。
各方看法
學校
高校負責人紛紛表示,高校之所以看好籤訂協定書,並不是要推卸責任,而是實屬無奈。華南理工大學學生處一位負責人表示,高校在不斷擴招,而管理人員的編制卻在不斷減少。作為學生工作管理負責人,幾乎每天都要面對各種各樣的學生意外糾紛,如有的新生入學不到三天出外逛街,不幸被車撞死;有的學生在校外租房,不幸突然遇害;有的出外兼職卻遭遇打劫等等現象數不勝數。而碰到類似事故,家長們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學校算賬”。為了應對這些本不應高校承擔的責任,高校已經十分疲憊。
學生
幾所高校的部分大學生們明確表示,學校這樣的做法,有推卸責任的嫌疑。高校作為社會教育的重要部門,本身應該起到法律示範的作用,不能動不動就用簽協定這種學校的“小政策”,來維護自身的利益,推脫學校應盡的義務,學校這樣的做法是不負責的表現。
律師
山東方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認為,山東建築大學要求學生簽訂協定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這兩條規定在教育部2002年6月頒布、當年9月1日起實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協定書”基本是原文抄錄的相關內容。
從“協定書”本身約定的內容來說,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之處。不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不僅規定了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形,還規定了學校應承擔責任的情形。後者的具體條款有12條,這些條款在“協定書”中隻字未提。“學生是否簽訂協定書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簽字即表示認可、認同相關法律條款,即便不簽字,訴訟時也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而且,簽訂協定應遵守平等自願原則,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另一方簽字。
南京法律界的一位資深人士指出:協定書的出台對絕大多數的大學生來說,有助於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加強自身的自律行為。由於雙方白紙黑字,以協定的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此份協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學生自殺、自傷等人身傷害處理問題上,該協定還得首先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反思
首先,學生並不是天生就會解決各種問題的,這需要學習。學習的途徑很多,集中教育(特別是學校教育)已經被歷史證明是一種較好的方式。學校承擔教育的責任,不僅是對孩子智慧型的培養,同時,也要以循序漸進的教育方式,使學生掌握和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不能以多個“與我無關”,來盲目地代替教育管理。
其次,學校本身就承擔著學生的安全責任,減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在加強教育和安全管理上下功夫,而不應指望通過“生死協定”的形式來推卸或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