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溫州商會

柳州市溫州商會

柳州市溫州商會,是在柳州投資的溫州籍企業家所組建,在柳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商會恪守“聯絡工商,廣結友誼,協調關係,促進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宗旨,教育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奉獻社會的精神。柳州市溫州商會始終堅持“學習服務、交流聯誼、合作互贏、回報社會”的理念,充分發揮商會聯繫廣泛的優勢,積極組織活動,努力提高會員綜合素質,推進會員企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當地經濟合作與交流,為柳浙兩地政府與企業溝通交流,起到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商會簡介

柳州市溫州商會會員合影柳州市溫州商會會員合影
柳州市溫州商會,成立於2004年5月25日,是由多種經營行業和經濟實體的在柳溫籍工商業者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的綜合社團。商會會員從事行業涉及機械製造、冶金、礦業、化工、建材、建築、商業、旅遊、房地產、餐飲酒店等30多種,幾乎遍及一產、二產、三產領域。商會會員分布在柳州市各大城區和市屬各縣。截止目前,會員已達1200多人,是柳州市網路覆蓋最廣的民間商會,也是廣西影響力最大、實力最雄厚的大型商會之一。
柳州市溫州商會為推動會員企業的發展壯大,更好的為在柳溫州人服務,特以服務為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立足柳州,服務溫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盡力為會員多辦實事;努力宣傳溫州,樹立溫州人新形象;發揮商會的群體優勢,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柳州市溫州商會文體活動柳州市溫州商會文體活動
柳州市溫州商會,在柳州與溫州兩地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全體會員共同努力下,商會將充分發揮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橋樑紐帶作用,切實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努力做好柳州市與溫州市兩個友好城市的民間使者,為促進兩地經濟的發展貢獻自己最大的力量。 近年來,浙江商人在柳州的投資超過100億元。年產值超億元的有15家,年銷售收入超5000萬元的有10家,各企業步入了良性發展的軌道,經濟實力逐步增強。2005年以來,為慈善、擁軍、助學、光彩事業、社會公益捐款捐物折款達1500多萬元,成為柳州經濟建設的一支生力軍。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柳州市溫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是由在柳州市以及市轄縣(區)參與經濟建設的溫州企業和個人經營者。一切行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以商會友,以商交友的原則,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密切在廣西柳州的溫州人與政府的聯繫,吸引更多的溫州人來廣西柳州發展,成為柳州、溫州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柳州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柳州市溫州街1號 545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廣西柳州的經濟建設,推動廣西柳州的社會經濟發展;
(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樹立良好的溫州人形象;
(三)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互相支持,互相幫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管理、法律、融資、諮詢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
(七)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增進世界和全國各地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和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履行會員義務的溫州籍企業和個人經營者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具有法人資格溫州籍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凡溫州籍個體經營者申請批准後, 均可參加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會章和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和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終止本會的事宜;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召開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提前7天送達議題,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需提前7天送達議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籍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籍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和開展籍區的日常工作;
(四)代表籍區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
(二)落實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如超過10個工作日不在本會主持工作,應委託常務副會長、會長助理或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本會會員大會會議等經費;
(二)本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等經費;
(三)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的決議並以商會名義(對捐贈、扶貧、慈善)及購買禮品、紀念開支;
(四)本會辦公場所的租金、裝飾、固定資產的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及水電費等開支。
(五)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的接待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本地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人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柳州溫州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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