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1833年畢業於哈佛法學院,曾為實行監獄改革、世界和平和教育改革而多方奔走,1852年當選為代表麻薩諸塞州的參議員,激烈抨擊《1850年妥協案》,1856年5月19日在參議院發表了一篇題為《對堪薩斯犯下的罪行》的激烈的長篇演說,痛斥《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為徹頭徹尾的騙局,是在強姦堪薩斯州,並將其倡議人南卡羅來納州參議員安德魯·巴特勒和伊利諾州參議員史蒂芬·道格拉斯斥為奴隸制的追隨者,兩天后,巴特勒的堂兄、眾議員普雷斯頓·布魯克斯在參議院休會後闖入參議院大廳,走到薩姆納的桌前,用手杖敲打他的頭部。薩姆納雙腿被桌子絆住無法自衛。他試圖站起來,最後猛地把桌子從地上抓起,蹣跚著向前走了幾步,終於癱倒;可是,狂暴的布魯克斯仍然繼續打他,直到被聞訊趕來的其他議員推走。結果薩姆納被毆打成重傷,有三年時間沒有重返參議院。布魯克斯的行為引起了北部的憤怒;但贏得了南部同鄉的喝彩。布魯克斯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寫道:“每個南方人都興高彩烈,連手杖的殘段都被請求當作神聖的紀念品。”1859年回到參議院。1860年他以“奴隸制的野蠻”為題發表演說,下面是其中的部分內容。……我要從“奴隸法及其淵源”談起。在這裡,這個野蠻制度以其自造的定義作了自我描繪。這個定義簡單說來就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創造的人,已被取消了人的性格,被宣布為“有體財產”,即牲畜、物件或一宗財產。……
先生,請看一看它明顯的涵義,就可知道它所建立的關係。奴隸僅因其可供主人驅使而被持有,其生命、自由與幸福均聽任主人支配。主人可用以交易、出租、抵押、饋贈、出賣、當作貨物運輸和儲存、強制出售或在公開市場上拍賣,甚至在牌桌上作賭注,只憑一張牌或一隻骰子就能決定其命運——這一切都是合法的。凡牲畜在其生存期間所遭受到的折磨,無一不可施之於奴隸之身。他可以像豬一般加以標識,像騾子一般打上烙印,像牛一樣帶上重軛,像馬一般並拴著走路,像驢子一般被驅趕,像羊一般被剪毛,像野狗一般被打成殘廢,像牲口一般經常遭受鞭笞——這一切都是合法的。……奴隸法……公開宣布,整個非洲種族,無論其為自由人或奴隸,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資格作證反對自由人,因此,奴隸法在使奴隸受盡一切可能的虐待後,還排除了那種能揭露奴隸主的血腥暴行的作證,它的橫暴至此已達於極點。
這樣,這個制度在其法典中已得到自我表現;可是只有當我們深入細節,洞察其要點時,我們才能將它的性質看得十分清楚。要點有五,但都出於一個動機。
首要的一點,當然是人要求把人作為財產而擁有這個不能成立的託辭,野蠻制度在此情況下墮落為褻瀆神明的了……
其次,奴隸制又自我表現為完全鄙棄婚姻。在一切文明地方,婚姻被教會認為是聖禮,被世俗權力認為是契約。在奴隸法下,這種聖禮不再受到尊重,這種契約也不能成立……
第三,奴隸制又自我表現為完全廢棄親子關係。這種關係本是上帝出於仁慈提供給人,以養育其家室的,且構成了文明本身的重要部分,可是奴隸法卻無視這種關係,而代之以主人的強制……第四,奴隸制又自我表現為關閉了知識之門,也就是文明的光輝之門。在奴隸制的簡單明確的法律下,根據主人的毫無克制的意志,奴隸無法受到任何教育;……
第五,奴隸制又自我表現為侵占受害者的一切勞動,剝奪了他們自己贏得的,為自然律所允許並為文明所保護的財產。……這就是為法律所承認的奴隸制的五個野蠻的特點。
薩姆納在1861年3月到1871年3月間任參議員外交委員會主席,他曾在1837-1840年的旅歐期間和理察·科布登、布萊特和威廉·尤爾特·格萊斯頓等歐洲領袖建立親密關係,有助於他在國際事務方面獲得非凡的洞察力。他曾說服亞伯拉罕·林肯總統釋放1861年11月在“特倫特”號郵輪上逮捕的兩名南方特使,從而維護了美國和英國的和平。在戰後重建問題上,他始則反對林肯總統,繼而又反對安德魯·詹森總統,他認為戰敗的南方作為被征服地球不受憲法保護,南部聯邦各州必須提供黑人享有平等選舉權的憲法保證,然後才能加入聯邦。
1870年他挫敗尤里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總統吞併多米尼加的提案,結果他被免去外交委員會主席的職務。為表示對戰敗南方的寬宏,薩姆納於1872年提出參議院決議案,規定美國團隊旗幟上不得添加南北同胞之間的戰役名稱,對此麻薩諸塞州立即做出強烈反應,州議會指責決議案對“忠誠的美國軍隊構成了極大的侮辱”,受到“全州人民的斷然譴責”。兩年後州議會撤銷了這一指控,薩姆納獲悉後不久,即因心臟病發作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