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柞水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5月26日,現內設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審判監督五個業務庭及執行局、法警大隊、政工科、監察室、辦公室等五個部門,同時下設營盤、下樑、鳳鎮、曹坪、紅岩寺五個人民法庭。全院編制52人,現有幹警47人,其中審判人員27人,書記員16人,法警4人。幹警中擁有大學本科學歷的40人,占全院幹警的91%。
硬體設施
法院現有兩個院落,三幢辦公樓和一個大審判庭,建築面積共四千餘平方米。現辦公院落系2001年由我院自籌資金一百餘萬元,從原中國工商銀行柞水縣支行處購得。後又兩次爭取國債資金二百萬元修建了新辦公樓,於2005年7月竣工投入使用。該樓建築面積1995�,擁有3個審判法庭,大、小兩個會議室及黨員活動室、工會活動室等功能用房,基本達到院領導及庭室負責人單獨辦公,其他幹警兩人一間辦公室的用房標準。舊辦公樓安排了打字複印室、檔案室、職工灶房等用房。法院辦公生活條件大為改觀。
工作業績
2009年,共受理各類案件519件,審執結508件,結案率為98%。所審執結的案件中無錯案及超審限等現象。圓滿完成了年初制訂的各項目標任務,為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1)負責政務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負責組織本院各種集會、法律宣傳等公務活動及文化娛樂活動;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幹警會、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草擬法院工作報告、計畫、總結,領導講話等綜合性材料,編寫法院工作簡報;負責辦理有關批覆的檔案和上傳下達、信息反饋、新聞完全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負責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及聯絡工作;(2)負責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各種會議通知、文秘、收發、文印、通訊、機要、保密、保衛工作;負責檔案、槍械、車輛、服裝、衛生管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和有關辦公設備購置等工作;負責人民法院建設、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1)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法院機構編制和人事檔案,辦理本院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具體事項;(2)負責全院崗位目標管理責任的制定、落實和年度考核工作;(3)負責本院幹警的考勤、考核、考察、轉正、晉級、調配、錄用、工資福利、獎勵工作;(4)負責幹部培訓和幹警計畫生育工作;(5)辦理法官法規定和法官考證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6)負責本院的增編補員、法官等級、警銜及其他人員職稱評定等工作和人事幹部管理工作。
三、立案庭(內設書記員管理室)。(1)依法辦理刑事、民商事、行政、行政申請強制執行等一審案件的審查和立案,收結案登記等工作;(2)依法審查受理申請執行本院一審生效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財產部分,以及申請本院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3)負責對當事人在立案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駁回起訴案件的審查裁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式、督促程式案件的立案辦理;(4)接待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5)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
書記員管理室。(1)負責本院書記員的業務檢查、考核、培訓及統一使用管理工作。(2)負責案件的立案材料、送達材料的轉遞;隨同案件主審法官進行調查取證;負責庭前證據交換;(3)負責公布開庭公告、庭審筆錄、合議庭記錄,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宣判筆錄等記錄工作;校對法律文書、蓋章、裝訂、分發;辦理抗訴案件的移送手續,填寫刑事生效判決執行通知等;(4)負責裝訂訴訟卷宗和卷宗歸檔等工作;(5)負責向當事人簽發訴訟費的預收通知,交費開票工作;(6)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侵犯財產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貪污刑事審判經驗、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使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發展。
五、民事審判庭。(1)依法定理由本院管轄的婚姻、家庭案件、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繼承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損害賠償案件、債權、債務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人身案件、企業破產案件、契約糾紛案件、金融、債券、票據案件、特別程式民事案件及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案件;(2)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
六、行政審判庭。(1)依法定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一審案件;審查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進開庭,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以維護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2)審查受理行政案件申請本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
七、審判監督庭。(1)依法審理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審、二審發還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2)監督、評查量化本院已審結的各類案件。
八、法警大隊。(1)組織貫徹落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辦法;(2)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提解、押送、看管人犯,協助執行死刑、執行傳喚、拘傳、拘留任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有關審判法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2)負責維護機關秩序,安全保衛等工作。
九、執行局(內設二個執行庭)。
執行一庭負責全縣執行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協調、請示、複議、委託執行、下發執行命令,調查研究、法制宣傳、綜合情況分析、司法統計工作;
執行二庭負責執行本院作為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