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鄉縣民政局

10、主管全縣婚姻工作,指導監督婚姻登記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殯葬事業的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13、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工作,負責縣扶貧辦日常工作。 15、依法管理民族宗教工作,負責全縣宗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柏鄉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1、根據我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方針政策,並對各項法規、條例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性社團、涉及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擬定社團組織有關規章和管理辦法,查處社團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工作;負責全縣烈軍屬撫恤優待及在鄉復員軍人的定補工作;負責全縣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編纂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對縣光榮院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5、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駐縣內的中直、省直、市直單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協調、指導移交地方管理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6、指導全縣農村救災和生產自救工作,負責發放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承辦縣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7、管理全縣城鄉社會救災救濟,負責城鄉居民低保工作的審批、資金髮放、檔案管理;負責臨時救濟、定期救濟和農村“五保戶”的五保供養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40%救濟政策的監督實施。
8、指導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全縣村委會等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負責承辦全縣、鄉鎮的區域劃分的報批,承辦鄉鎮的設立和撤消,撤鄉改鎮、鄉鎮合併及駐地遷移界線變更、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工作;負責全縣轄區內鄉鎮之間和相鄰縣邊界的勘察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
9、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有關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對社會福利生產企業進行指導和巨觀管理;負責全縣的社會福利彩票及募捐工作。
10、主管全縣婚姻工作,指導監督婚姻登記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殯葬事業的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11、負責全縣民政事務財務、統計、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2、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審批行政村地名命名、列名;承辦鄉以上地名命名、更名以及申報審核工作,負責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資料。
13、指導全縣扶貧開發工作,負責縣扶貧辦日常工作。
14、負責老年人權益保護行政管理工作。
15、依法管理民族宗教工作,負責全縣宗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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