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8年9月—1991年7月就讀於華南熱帶作物學院
1991年10月—1998年7月在樂東縣人大辦工作,科員
1998年8月—2001年1月在縣婦聯工作,任副主席(期間:1999年8月至2000年8月在樂東縣萬沖鎮工作,掛職副鎮長;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參加首屆省社會主義學院黨外中青年幹部培訓班)
2001年1月—2003年3月在樂東縣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工作,任局長(期間: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參加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學習班)
2003年3月—2004年8月在縣政協工作,任副主席
2004年10月-2017年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參加中央三部委組織的掛職鍛鍊,在北京市西城區政府工作,任區長助理;2008年4月參加為期20天的由中央統戰部組織在蘇州舉辦的縣處級少數民族領導幹部經濟管理培訓班;2005年參加成人高考,考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習,法學專業本科,2008年畢業。)
人物事件
違紀查處
2008年至2015年期間,樂東黎族自治縣副縣長林秋在分管衛生、教育系統時多次為“老夥伴”馮某打招呼,讓馮某承攬到樂東千家衛生院、樂東機關幼稚園等多個項目。作為回報,馮某給林秋送了180萬元。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馮某到林秋家中,想找林秋幫忙拿點工程做,並送給林秋5萬元。
2009年,林秋指使時任樂東衛生局局長的吳某,幫助馮某掛靠公司承攬了工程項目。之後,馮某又送給林秋5萬元。
2016年8月18日,林秋主動到樂東縣紀委交代其收受馮某財物的情況。2016年10月12日,林秋如實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她先後向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退繳違紀款180萬元。
法院宣判
洋浦法院認為,林秋利用其分管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過程中提供幫助,並收受他人賄賂總計1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於林秋自首,到案後退繳全部贓款,2017年6月,洋浦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林秋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