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
1998年7月30日晚,台灣高雄市女“議員”林滴娟在遼寧海城被發現以藥物注射致死。事後,公安部門全力組織偵破。
1998年8月6日,經遼寧省、鞍山市公安機關晝夜連續奮戰,林滴娟被害案偵破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參與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黃士東於8月4日下午3時,在黑龍江省木蘭縣被抓獲,另一犯罪嫌疑人張士峰於8月6日上午11時許,在煙臺至上海的581次列車上被抓獲。
初步查明此案由李廣志為首策劃,由楊榮喜、趙闖和黃士東、張士峰等實施。
經審訊,黃士東供認:案發前,楊榮喜、張士峰找到黃,提出欲將台灣商人韋殿剛扣留,為李廣志追討貿易貨款,黃當即答應下來。7月27日晚,黃與楊榮喜、張士峰、趙闖在大連將韋殿剛、林滴娟二人強行帶到海城市開發區一空房內。期間,楊榮喜多次向韋、林二人注射一種致人昏迷的藥物並由楊榮喜、黃士東負責看住。29日上午11時許,林滴娟出現呼吸困難、臉色發白等症狀,黃士東便將林送到海城市中心醫院,發現林死亡後,黃逃走。
一審判決
1999年10月,台胞林滴娟被害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致害林滴娟的4名兇手的一審判決,主犯楊榮松經核准被執行死刑。
1999年7月15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8年發生在遼寧海城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台灣商人韋殿剛及女友林滴娟,並致林滴娟死亡一案的被告人楊榮松、黃世東、趙闖、張士峰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榮松死刑,同時分別判處黃世東等3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楊榮松等人不服,提出抗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一審判決定罪準確,程式合法,決定駁回楊榮松等人抗訴,維持原判。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萍輝、韋殿剛的抗訴,亦同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