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彬

林宏彬 男,1942年10月生。高級工程師。畢業於中山大學。原廣東省水文總局茂名分局(原廣東省水文總站茂名分站)局長林宏彬,因在職期間,決定及主持將單位創收的勞務費及獎金向全體職工分配共96萬多元,被茂南區檢察院指控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公訴法院,並於2003年6月5日被逮捕。1994年6月16日,茂名水文站與全國千千萬萬個事業單位一樣,為補充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生活,根據國家政策搞創收,由林宏彬代表茂名水文站與高州水庫簽訂協定,為高州水庫用水單位茂名市熱電廠用水進行流量測報工作。

基本信息

主要業績

從事水文工作30多年,精通水文測驗、資料整編、水文水資源計算和水文情報預報。曾編輯出版了《廣東省水文資料統計手冊》(湛江地區);主持編制了茂名市主要水文站的洪水預報方案;每年年初均作出了各主要水文站的洪水展望,為各級三防部門及時提供準確的洪水預報,為抗洪減災作出了重要貢獻。1993年完成了國家重點工程——茂名30萬噸乙烯工程14公里檢修公路的水文測量計算工作。1995年完成了鑒江中下游140公里的水面線測量計算工作,為防洪規劃、設計提供了可靠依據。多年來被評為省水文系統先進工作者。1988年因工作成績顯著,省府給予晉升一級工資的獎勵。

茂名事件

原廣東省水文總局茂名分局(原廣東省水文總站茂名分站)局長林宏彬,因在職期間,決定及主持將單位創收的勞務費及獎金向全體職工分配共96萬多元,被茂南區檢察院指控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公訴法院,並於2003年6月5日被逮捕。經茂南區法院一審,茂名中院二審和再審後,林宏彬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萬元。2007年5月18日再審判決出來後,林宏彬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省高院提審後,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再審、二審、一審的刑事判決,判決林宏彬無罪。沉冤多年曆經四審終得改判昭雪,重得清白的林宏彬感慨地在新浪部落格上寫道:神州有青天。

廣東省水文總站茂名分站(以下簡稱茂名水文分站)是事業單位,由林宏彬任主任,茂名水文分站下設茂名水文站等基層測站,1997年茂名水文分站改名為廣東省水文局茂名分局(以下簡稱茂名水文分局),林宏彬任局長。

1994年6月16日,茂名水文站與全國千千萬萬個事業單位一樣,為補充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生活,根據國家政策搞創收,由林宏彬代表茂名水文站與高州水庫簽訂協定,為高州水庫用水單位茂名市熱電廠用水進行流量測報工作。測流設備由高州水庫出資建造。而茂名水文分局及茂名水文站則指派本單位幹部、職工,並僱傭臨時工和退休幹部,利用工作時間或業餘時間,從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間,為高州水庫提供測流服務,共收取有償服務費2019480元。根據1994年11月茂名水文分站制訂的《茂名水文分站增收分配辦法》中的規定:增收扣除各種成本後,純收入的50%留分站作改善工作條件,20%作全分站集體福利,30%作參加者的酬金,茂名水文局及茂名水文站將969764.51元(包括利息)作為單位職工、幹部的補助和福利進行分配。

省高院認為,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政策規定,在行為當時茂名水文站、分站可以在完成本職任務的前提下對外開展有償服務,其所獲報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有資產,性質屬於集體共有的公共財產,可以為集體共同使用;茂名水文站、分站在分配該公共財產時體現了集體意志、範圍具有集體性且分配比例沒有超出《茂名水文站增收分配辦法》的規定,故其行為沒有侵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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