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生育保險政策

東莞生育保險政策

在中國每個城市的生育保險政策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其相同點在於不能違背國家生育保險政策,其不同點在於地方特色不同。東莞生育保險的特色在於從2009年6月1日起東莞社會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制度實行整合管理,兩個險種統一管理,統一征繳。下面我們帶您一起詳細了解東莞 生育保險相關政策。

政策頒布

近期,東莞市政府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在全市全面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生育保險規定》)。

今天(25日)上午,東莞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社會保障局召開新聞發布會, 重點介紹了東莞貫徹落實《生育保險規定》的有關情況。市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張亞林在會上透露,生育保險新政將儘快於年內啟動實施。此次施行生育保險,預計全市共有約500多萬參保人按《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據悉,東莞此次貫徹執行《生育保險規定》,主要是依據省檔案對東莞原生育政策作調整與修訂。為了更好地銜接原生育政策與新生育保險,此次修訂保留了城鄉居民的生育待遇,將廣大適齡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即法定結婚年齡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本市戶籍農(居)民)納入東莞生育保險參保範圍,參照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政策亮點點擊:

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全面提高

新規定實施後,東莞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調整後生育保險待遇將與東莞目前生育待遇有較大差異,參保人生育保險待遇水平較此前有大幅提升。

首先,由原來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均按一次性定額支付改為生育醫療費用按實際醫療費用核付、生育津貼結合月平均工資及假期天數計發。其次,新增產前檢查、計畫生育手術等醫療費用報銷。

再次,生育津貼享受範圍由原來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擴大到所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

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方便快捷:生育醫療費用可現場結算

新規定實施後,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參保人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並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可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現場結算,不需再前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為方便參保人辦理該項手續,東莞將對生育保險經辦工作實行信息化、網路化管理,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參保人生育的,可直接持相關資料在選定的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無需前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為參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經辦服務。

單位須為職工參保

個人無需繳費,繳費比例全省最低

按規定,東莞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適齡本市戶籍城鄉居民由村社區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生育保險費由財政負擔。職工或城鄉居民個人無需繳納。按照《通知》要求,東莞生育保繳費費率定為1%,但考慮到東莞經濟運行狀況,《生育保險規定》實施初期,東莞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暫下調0.54個百分點,實際按0.46%征繳生育保險費。從目前省內各市貫徹落實省規定的情況來看,這一繳費比例在全省處於最低水平。

最新動態

新《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近日送審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送審稿)一共分為六章,其對制定送審稿的目的與條例進行了詳細說明,還對生育保險送審稿適用範圍、徵收機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送審稿對於生育保險基金籌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生育保險待遇具體內容、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應負法律責任等等作出詳細說明。與現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區別的是送審稿還對就醫管理規定、外國人參加生育險作出了解釋。

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部分藥品規範調整

根據省人社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部分藥品進行調整規範的通知》(粵人社函〔2013〕125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部分藥品進行調整規範,比如西藥部分第1022號“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重組人促紅素)”修改為“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CHO細胞)”,英文名稱修改為“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CHO cell)”。

東莞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制度整合

從2009年6月1日起整合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征繳,生育保險不再另行繳費,其結餘基金劃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時擴大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範圍,增加生育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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