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3日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2〕1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申請條件及程式,銷售、產權管理、回購及退出,監督管理,附則5章26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東莞市人民政府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2〕1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發改、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街)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資格的初審和公示工作,負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信息調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檔案。
各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資產等情況,並依法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且戶籍不在本市的,若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3倍以下(含3倍);
(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以下(含20倍);
(四)無自有住房、無宅基地;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六)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超生家庭,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14周年,並落實結紮措施後方可申請。
市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各鎮(街)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轄區內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
第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
第七條 家庭的認定:
(一)夫妻雙方或離異、喪偶人員與未婚子女構成一個家庭;
(二)已婚子女與直系親屬獨立分戶,構成一個家庭;
(三)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經有關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和戶籍所在地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二)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資產情況相關證明材料;
(五)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證明;
(六)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戶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應提供與申請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關證明;
(七)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家庭需提交有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九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房改房、集資房、落實僑房政策安置房或已享受其他購房優惠政策,不能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建設部門領取並如實填寫《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二)鎮(街)建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並出具收件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鎮(街)建設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鎮(街)民政、計生部門及當地村(居)委會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和計畫生育等情況的調查。村(居)委會應在收到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後轉送鎮(街)民政、計生部門;鎮(街)民政部門在收到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情況加具審核意見;鎮(街)計生部門在收到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計生情況加具審核意見,鎮(街)建設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核實申請家庭名單。
調查核實後,村(居)委會應將鎮(街)建設部門確認的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同時鎮(街)政府也應通過當地入口網站、電視、報紙等多種方式將鎮(街)建設部門確認的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村(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話、書信、網路等多種途徑向鎮(街)建設部門提出,鎮(街)建設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鎮(街)建設部門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市住建局將經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在東莞政府網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話、書信、網路等多種途徑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市住建局應當批准申請家庭取得購房資格並統一在《東莞日報》上公告。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建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撤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通知書》。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訴;
(六)公告完畢,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公開搖號在公證部門及入圍申請人代表監督下進行;
(七)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輪候,市住建局根據房源情況,按照選房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八)申請人憑配售通知選擇購房。申請人選定住房後,應當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契約。申請人放棄搖號累計2次、已搖號但放棄選定住房、簽訂了購房契約後放棄購房或未按契約規定時間付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買資格。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家庭可優先安排選房。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建設部門報告,建設部門會同公安、民政、稅務等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建設、公安、民政、稅務等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等情況進行調查,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十二條 租住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 銷售、產權管理、回購及退出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建局、財政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擬定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以同一期工程銷售住房的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等差價後確定。樓層、朝向等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採取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等方式付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管理。已購買和入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根據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應當註記以下內容:
(一)經濟適用住房。
1.土地未辦理有償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4.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因繼承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住房的家庭或個人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經市住建局核准後,允許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擬接受住房的家庭或個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第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按照屆時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均價與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差價的80%向市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可取得房屋的完全產權,允許自由轉讓。購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產權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房地產權證上重新註記。
第十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或滿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退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的;
(三)申請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需處置的;
(四)出現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況的。
不滿5年退出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滿5年但未取得房屋完全產權需退出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從第6年起每年扣減1%計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購房人不得擅自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更換其附屬設備或配套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住建局應當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第二十二條 購房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依法註銷其房屋產權登記,並收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租金向其計收從購買之日起至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 ,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市住建局將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名單在東莞政府網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或個人,由市住建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購房人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經營、出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3個月以上的,將按照有關規定或購房契約的約定收回所購住房,要求其退回利用經濟適用住房所取得收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購買和管理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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