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東莞市工商業聯合會成立於1956年1月。至1989年8月,因形勢發展的需要和上級的要求,又多掛了一個“東莞市總商會”的牌子,實際上是兩個牌子一套人馬。東莞市工商聯是一個以統戰性為主、兼有經濟性的民間性的人民團體。主要職能是協助黨和政府對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他們走“愛國、敬業、守法”的道路,從中逐步培養出一支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積極分子隊伍。近年來,市工商聯(總商會)圍繞“四力”(實力、活力、凝聚力、影響力),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努力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1995年第一個鎮級商會—黃江商會成立,目前,東莞市工商聯(總商會)共有鎮街商會32個(全部鎮街都成立了商會組織),行業商會1個(五金機電商會);有基層黨組織(支部)13個,會員企業黨組織(支部251個。會員從1982年工商聯恢復工作時的122個,發展到現在共有會員3677個。工商聯(總商會)現有主席1人,特邀顧問1人,名譽主席7人,副主席21人(其中2名為駐會副主席,其餘19人是民營企業家),名譽副主席16人,正副秘書長8人,常委135人,執委136人。在會員中有全國人大代表1名,省人大代表3名,省政協委員8名,市人大代表40名,市政協委員81名。會員中從事農業生產的占2.2%,從事製造業的占61.5%,從事服務業的占36.3%。會員企業獲得中國名牌產品13個,占全市總量19個的70%,獲得中國馳名商標9個,占全市總數16個的56%,獲得國家免檢產品34個,占全市總量76個的45%,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160個,占全市總量的75%。有7個會員企業入選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我市50強民營企業會員占了32家,東莞市50家優秀民營企業會員占了41家。2008年市工商聯被授予全國工商聯繫統先進單位和廣東省工商聯繫統先進集體光榮稱號 . 市工商聯(總商會)自辦有刊物《東莞民企》雜誌、《情況簡報》、《情況反映》等刊物,並建有東莞商會網站,通過這些刊物和網路,一方面加強與會員的交流,及時將黨的方針政策傳達到會員中去。另一方面,將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為上級領導制定政策方針提供參考依據。2009年工商聯及基層商會共向各級人大、政協提出議案21份、提案16份;向各級黨政部門提出建議69份,其中被採納或引起重視53份;向各級黨政機關報送調研材料、情況反映、專題信息136份。較好地履行了參政議政職能。同時,還通過評選“和諧會員企業”推進和諧新東莞的建設。 努力為會員和民營企業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做好對他們的培訓工作,不斷增強他們的文化素質,提高他們的經營管理水平;組織他們外出考察參觀,拓寬視野,抓住商機,富而思進,在事業上再上一個新台階,是東莞市工商聯(總商會)的又一項重要工作任務。2009年,市工商聯(總商會)及基層商會共組織會員企業1136人次參加各種商務考察、貿易洽談、展銷會等活動,簽訂各種投資項目、合作協定36個,合計金額6600萬元;協助政府引進項目11個,資金48800萬元。舉辦學習會、座談會130次,參加人數4503人次;舉辦講座、研討會83次,參加人數4841人次;舉辦、參加各種培訓班45個,參加人數2988人次。通過開展“暖流行動”幫助會員樹立信心,協助會員解決經濟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55起,涉及金額1853萬元;協助申報民營科技企業84個、科技項目127個;協助16個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為100多家企業融資近12億元。 在此同時,東莞市工商聯還積極鼓勵和大力發動會員踴躍參與扶貧救災、尊老愛幼、捐資辦學獻愛心和捐贈社會治安基金等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用實際行動回報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據不完全統計,市工商聯(總商會)及各基層商會、會員企業歷年來對各項社會公益事業捐款贈物總值近7億多元,參與光彩事業,到落後地區開辦企業幫助當地經濟發展投入資金近10億元。僅2009年工商聯和各商會、會員對文化體育、扶貧等各項慈善事業捐款達1524.5萬元,捐助興建學校、醫院11所,到位金額1002.5萬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莞市總商會。
第二條 東莞市總商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莞市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東莞市總商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四條 東莞市總商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只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五條 東莞市總商會工作接受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指導。
第六條 東莞市總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 參與東莞市大政方針、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 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 發揚自我教育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成心、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五)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七) 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八) 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 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企業關係,調整經濟糾紛;
(十二) 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九條 東莞市總商會會員由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 團體會員:承認東莞市總商會章程,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東莞市總商會團體會員。
(二) 企業會員:承認東莞市總商會章程的各類企業,企業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東莞市總商會企業會員。
(三) 個人會員:承認東莞市總商會章程的工商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東莞市總商會個人會員。
與東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東莞市總商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個人會員;
與東莞市總商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本會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東莞市總商會在鎮區設立的商會及按行業設立的同業商會的會員,同時也是東 莞市總商會會員。
第十二條 東莞市總商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
(三) 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四)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東莞市總商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 執行決議;
(三) 交納會費;
(四) 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了解考察;
(三) 經本會領導討論審批;
(四) 繳交會費;
(五)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費: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如下:
(一) 團體會員入會費人民幣5000元,以後每年會員費1500元。
(二) 企業會員入會費人民幣5000元,以後每年會員費1500元。
(三) 個人會員入會費人民幣3000元,以後每年會員費1000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
會員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可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員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一)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判處刑罰者;
(二)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者;
(三) 給本會剩餘或財物造成嚴重損傷者;
(四) 違反本會章程及阻礙他人執行本會章程者;
(五) 連續兩年不繳會費者。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東莞市總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條 東莞市總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 修改本會章程;
(二)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三) 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 選舉執行委員會;
(五)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推遲或提前召開,由執行委員戶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執行委員會為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會長1名、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閉會後,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執行委員會每年開會12次,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若干次。
第二十三條 會長主持會務、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總商會的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議須有1/2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議須有1/2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委員1/2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及副會長。
第二十七條 執委和常委、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和榮譽職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處,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半清交接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東莞市總商會會址設在東莞市城區旗峰路合和街商會大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東莞市總商會。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本會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草擬重要檔案;負責人事、文秘、調研、督辦、宣傳、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會務、財務、信訪、接待、行政、老乾、保衛、醫療、計畫生育和社會保險等工作;負責鎮(街)商會秘書的培訓;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及工商聯會員出國(境)政審及因私證照的辦理;為會員企業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辦戶口出具證明;負責督辦黨組決定事項;負責機關並指導會員企業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檢督察工作;負責機關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和非公有制經濟信息工作等。
(二)會員部
指導鎮(街)商會領導班子建設和組織建設;聯繫和指導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負責建立和實施與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聯繫制度,建立和管理會員資料庫;建立重點會員企業檔案;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政治安排提出意見,負責本會領導班子人選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出任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省工商聯執委、常委等職務人選的初步推薦和審核工作;負責出任本會常委、執委人選的考察、推薦工作;負責會員的維權工作,協助會員企業處理經濟糾紛,參與經濟仲裁;負責組織會員開展光彩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等。
(三)聯絡部
負責本會機關和指導鎮(街)商會的涉外工作;負責聯繫外商投資企業、留學生回國創辦企業及香港、澳門、台灣和海外工商社團、工商經濟界人士,開展民間交流和對外經貿合作,協助政府做好引進工作;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培訓工作;做好會員企業的宣傳推介工作,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負責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企業生產經營及財務、稅收等的檢查、督察;負責經濟技術的諮詢服務,引導民間投資,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經貿活動;牽頭管理會員企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工作及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申報、評定和科技項目的推薦以及民營企業的技術監督工作;為會員企業辦理產品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