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

10月31日北京政府收回司法權,頒布《東省特別區法院編制條例》,規定中東鐵路附屬地改稱東省特別區。 1923年3月1日,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啟用關防。 1924年,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改由大總統任命。



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逐漸收回鐵路附屬地的管轄權。1920年3月中東鐵路工人大罷工後,中國軍隊解除鐵路沿線俄軍武裝,接管路務。10月31日北京政府收回司法權,頒布《東省特別區法院編制條例》,規定中東鐵路附屬地改稱東省特別區。1921年2月5日成立東省特別區市政管理局,下設滿洲里、綏芬河、博克圖、長春、穆稜、張家灣、一面坡、安達等9個市政分局,接管中東鐵路沿線各地市政。
1922年11月24日,東三省保全總司令部宣布,中東鐵路沿線11-15公里以內區域,劃為東省特別區,設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由護路軍總司令兼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監督區內之行政、司法、軍警、外交機關,以朱慶瀾為首任行政長官,所有區內軍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機關統歸管轄。下設濱江警察廳、路警處、警察總管理處,以及吉、黑兩省鐵路交涉局等,行政長官公署內設十處,分掌職事。1923年3月1日,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啟用關防。
1924年,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改由大總統任命。其職權為:處理區內行政事務,發布單行章程,監督、獎懲、任免區內官吏,遇非常事變,得咨請鄰近軍隊長宮,會同處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