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暫行辦法

(五)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非稅收入票據的稽查內容。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其他事項。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1〕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東營市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強化財政收入監督,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利用國家權力、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或者提供特定服務依法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
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對非稅收入徵收項目、徵收標準、票據、資金收支管理,以及民眾舉報等事項進行稽查,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非稅收入稽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市本級非稅收入稽查工作,指導、監督縣區非稅收入稽查工作。必要時,上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將其管理的非稅收入稽查事項委託下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對下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稽查事項實施直接稽查。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繳或委託代征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應當接受、配合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組織的稽查。對征繳或委託代征非稅收入單位的稽查,可根據需要延伸到應繳納非稅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稽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協助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非稅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從預算中安排,不得向被稽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非稅收入稽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保密的規定。在實施非稅收入稽查時,與被稽查單位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稽查公正性的稽查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章 稽查內容

第九條 非稅收入徵收的稽查內容。
(一)是否有違規設立非稅收入項目的行為;
(二)是否有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行為;
(三)是否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非稅收入項目,仍按原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予以收取的行為;
(四)是否有違規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的行為;
(五)是否有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行為;
(六)是否有違規收取現款據為己有取代處罰的行為;
(七)是否有違規委託或轉委託徵收的行為;
(八)是否有將非稅收入轉為經營性收入的行為;
(九)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稅收入徵收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稽查內容。
(一)是否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票款分離”辦法和“罰繳分離”制度;
(二)是否違規私設賬戶;
(三)是否存在隱瞞、滯留、截留、挪用、轉移、坐支、私分或變相私分非稅收入的行為;
(四)是否有違反非稅收入資金上繳下撥規定的行為;
(五)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非稅收入票據的稽查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領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二)是否按照規定建立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票據;
(三)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保管、核銷非稅收入票據;
(四)是否有私自印製、偽造、買賣、塗改、挖補、拆分、撕毀、轉借、轉讓、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的行為;
(五)是否有違規發放和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行為;
(六)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情況;
(七)是否有遺失票據或《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未及時報告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並登報聲明作廢的情況;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稽查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稽查分為日常稽查和專項稽查,根據不同形式、不同對象和內容採取調賬、進點檢查等方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計畫,對非稅收入的征管實施綜合性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稽查是指對某種特定事項或對民眾舉報、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轉來的非稅收入違紀事項進行的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稽查前的準備工作。
(一)確定被稽查單位。依據稽查計畫、上級部門指定、有關部門移交和民眾舉報等四種形式確定被稽查單位。
(二)擬定稽查提綱。稽查提綱應包括稽查要求、稽查內容、稽查方法、稽查期限和稽查人員責任制規定等內容。
(三)下達稽查通知。在實施稽查3個工作日前,向被稽查單位下達《非稅收入稽查通知書》;特殊情況下,稽查人員可持工作或執法證件直接稽查。(四)被稽查單位根據稽查要求提交下列資料:1.批准收取非稅收入的檔案及複印件;2.《收費許可證》、《罰沒許可證》副本;3.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頒發的《票據準購證》;4.已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存根;5.非稅收入收支財務會計資料;6.單位的自查報告;7.與稽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稽查實施。(一)稽查人員實施稽查時,應向被稽查單位出示稽查通知書和稽查人員工作或執法證件,公開稽查紀律,提出配合要求;受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委託的還應出示稽查委託書。
(二)聽取被稽查單位非稅收入收支管理情況匯報,做好記錄。
(三)對被稽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詳細登記,必要時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根據稽查需要,可現場查看實物,進行核對。需要旁證時,要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可進行外延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核實情況過程中,認真填寫稽查筆錄和稽查工作底稿。
(五)對違紀問題進行歸類和匯總,逐項列出違紀事實、金額和證據。被稽查單位應當在證明材料和稽查工作底稿上籤字或者蓋章,未簽字或者蓋章的,稽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十五條 稽查報告。(一)稽查人員根據稽查筆錄和稽查工作底稿,整理撰寫稽查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被稽查單位的基本情況、稽查的內容、違紀問題及定性依據、稽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整改意見。(二)稽查報告應送交被稽查單位徵求意見,被稽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被稽查單位對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有權要求聽證。
在規定期限內未向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反饋書面意見,視為無異議。對被稽查單位提出的異議,應認真複查核實,並將書面材料交被稽查單位簽字蓋章後帶回,作為原始資料存查。
第十六條 稽查處理。
(一)按程式向被稽查單位下達稽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二)稽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下達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實施追蹤,落實處理結果。稽查結果作為被稽查單位年度非稅收入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稽查工作結束後,對需要保存的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歸類、裝訂並歸檔。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被稽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做出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
(三)擅自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五)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偽造或者擅自印製、轉讓、出借非稅收入票據,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九)其他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非稅收入稽查或者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依照《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被稽查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處理決定書。未執行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通過減少財政撥款、停止供應財政票據等手段促使其落實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被稽查單位對稽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及其稽查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營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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