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市民政局

(一)人秘科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東海縣委東海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海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委發[2010] 25號),設立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設7個內設機構。

機構設定

(一)人秘科
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基層民政信訪工作。起草落實相關政策法規的推進辦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本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縣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民攻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和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專項經費的審計工作。
(二)社會事務和基層政權科
擬訂促進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相關措施意見;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辦法;指導城鄉開展社區規範化建設和社區居民自治;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權建設。承擔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俗改革;擬訂殯葬改革發展規劃,推進殯葬改革;貫徹執行收養登記的法律法規,承擔全縣收養登記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定補工作。
(三)優撫和雙擁科
貫徹國家和省市撫恤優待法規;擬訂全縣優撫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督促、檢查雙擁工作;牽頭組織雙擁模範縣的創建、評比、申報工作;協調、處理軍民關係中出現的問題;總結推廣全縣“雙擁”工作先進經驗。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
(四)社會福利和救災科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社會福利機構的執業管理,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指導全縣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老車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全縣促適慈善事業發展實施辦法,推動慈善事業發展。擬訂全縣救災工作實施辦法;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和辦法;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承辦全縣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關規定。擬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護工作規劃。
(六)區劃地名科
研究提出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法;承擔全縣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併、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工作;承辦縣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參與市、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鄉鎮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七)安置科
擬訂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退伍義務兵、復員幹部和軍休人員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和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訂實施意見;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協調工作;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辦事指南

地名命名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辦事程式及申報材料
一、辦事程式
1、受理 2、審核 3、上報4、批覆
二、申報材料
1、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民政局提出申請;
2、命名、更名的申報表;
3、立項、報勘批准文本和平面圖;
4、地名實指的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有優先有償使用地名的權利,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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