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人社局

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
(四)統籌建立全市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省統籌辦法以及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內控機制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相關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獎懲、培訓、職位管理等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承辦科員級以下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舉報案件。
(十二)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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