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二)省政府下放的職能: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審批。
(三)加強的職能:加強殯葬管理職能,解決殯葬管理所機構人員編制問題;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和老齡管理職能,解決無工作人員問題。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東方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計畫。
(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救災工作;做好災民、特困戶和五保戶的救濟工作;負責查災、核災和賑災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的供養工作和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
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登記、安置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烈屬、復員和傷殘軍人的定期補助和定期撫恤工作;負責指導、監督鄉鎮優撫經費的發放使用;負責烈士評定和現役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負責管理、保護烈士紀念建築物;負責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負責指導鄉鎮開展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七)負責指導鄉鎮開展村民自治和完善村務公開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本市與相鄰市縣之間行政區劃界線的勘界和確認工作;負責承辦地名命名和更名,以及本市地名標誌和街道路牌的設定工作。
(九)負責村(居)委會、鄉鎮行政區劃變更和鄉鎮行政區劃界線工作。
(十)負責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社團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一)負責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改革與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婚姻登記與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老年人優待證的發放及老齡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並負責督促、指導全市民政事務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內設6個股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本局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按照規定負責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財務管理和監督職能,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二)救災救濟管理崗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負責檢查上報災情、慰問災民,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和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城鄉特困戶、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三)優撫安置管理崗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亡評殘、撫恤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負責指導光榮院和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培訓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人員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軍休站的管理工作。
(四)社會組織與老齡管理崗
負責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會組織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老齡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老齡工作各項政策,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市直各部門的老齡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老齡工作的重大活動。
(五)基層政權與區劃地名管理崗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鄉鎮組織村(居)委會進行換屆選舉和開展村民自治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六)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管理崗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棄嬰的收養工作;負責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的登記和審批;負責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審批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彩票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全市殯葬改革;研究制定全市公墓建設規劃;指導殯葬管理所的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行政編制15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員7名;辦事員4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東方市慈善協會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東方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東方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七、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社會團體籌備、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3個月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申辦材料:1、《登記申請表》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或行業許可證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登記表》
6、章程草案
申辦程式:
1、受理 。視窗工作人員接受並審查申辦人所提交的檔案材料齊全、有效後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交局社會組織與老齡辦。
2、審查。局社會組織與老齡辦(負責人:周瀟丹主任或符家收股長)審查後,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並報分管領導周瀟丹副局長或陳大超局長同意。
3、核准。視窗工作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不予成立的,將不許可的決定和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4、發證。視窗工作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領證手續。
5、公告。視窗工作人員在申請人領證後七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公告。
事項名稱: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60天
承諾時限:18個工作日
申辦材料:1、《登記申請表》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或行業許可證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登記表》
6、章程草案
7、名稱預登記通知書
申辦程式:
1、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接受並審查申辦人所提交的檔案材料齊全、有效後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交局社會組織與老齡辦。
2、審查。局社會組織與老齡辦(負責人:周瀟丹主任或符家收股長)審查後,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並報分管領導周瀟丹副局長或陳大超局長同意。
3、核准。視窗工作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不予成立的,將不許可的決定和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4、發證。視窗工作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領證手續。
5、公告。視窗工作人員在申請人領證後七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公告。
事項名稱: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機構的審批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30天
承諾時限:17個工作日
申辦材料:
(一)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應提交的材料:
1、籌備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
4、擬辦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二)審批社會福利機構應提交的材料 :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3、 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契約書;
4、 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申辦程式:
1、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接受並審查申辦人所提交的檔案材料齊全、有效後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交局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審核。
2、審查。局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審核(負責人:周瀟丹主任或吳海青股長)審查後,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意見,並報分管領導朱孫益副局長或陳大超局長同意。
3、核准 。視窗工作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不予成立的,將不許可的決定和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4、發證。視窗工作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領證手續。
事項名稱:國內公民收養登記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3個月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申辦材料:1、申請書;
2、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3、本人所在單位或社(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能力的證明;
4、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身份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證明,還要提交常住地計生部門無子女的證明和公安機關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材料。
申辦程式:
1、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接受並審查申辦人所提交的檔案材料齊全、有效後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交局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審核。
2、審查。局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股收到收養人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發給表格填寫。視窗工作人員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不予成立的,將不許可的決定和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3、公告。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在登記前通過報紙、電視等形式向社會公告,查找棄嬰、兒童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公告期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發證。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解釋說明理由 。
事項名稱:華僑以及居住港澳台中國公民收養登記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3個月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申辦材料:
1、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護照;(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護照;(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2)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5、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申辦程式:
1、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接受並審查申辦人所提交的檔案材料齊全、有效後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交局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審核。
2、審查。局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股收到收養人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發給表格填寫。視窗工作人員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不予成立的,將不許可的決定和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3、公告。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在登記前通過報紙、電視等形式向社會公告,查找棄嬰、兒童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公告期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發證。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解釋說明理由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