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旗發展和改革局

杭錦旗發展和改革局是杭錦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旗經濟形勢,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組織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價格收費政策,提出旗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調整上級委託旗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市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核申報中央、自治區、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涉外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最佳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提出全旗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政策規定;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能源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旗能源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八)負責全旗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相關審批管理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審核上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開發工作。

(九)承擔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政策規定,研究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和全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牽頭擬訂全旗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組織制訂我旗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科技創新基金項目計畫;負責統籌協調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工作;牽頭組織全旗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十五)負責組織全旗重大科技項目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十六)負責編制和實施全旗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產業化園區基地、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等科技創新與服務平台建設計畫。

(十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全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十八)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政策,制訂相關措施和辦法,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牧區建設和社會建設。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全旗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十)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二十一)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旗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二十二)負責全旗科學技術獎評審及獎勵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十三)制定全旗科普規劃和政策,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二十四)組織擬定全旗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十五)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旗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二十六)負責制定全旗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發展規劃、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負責全旗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智慧財產權工作年度計畫,組織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十七)負責科技信息與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民營企業的科技工作。

(二十八)歸口管理全旗地震工作,負責對全旗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政府有關糧食流通、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旗糧食巨觀調控、糧食供需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現代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動用旗級儲備糧油的建議。

(三十)負責制定和落實全旗《糧食應急預案》,負責糧食應急預警體系建設全旗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

(三十一)貫徹落實和監督執行國家糧食油料最低收購價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決定的其他政策性糧食油料收購工作。

(三十二)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工作。

(三十三)研究擬訂全旗糧油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備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四)負責對全旗糧食市場的供需、價格進行檢測和分析,向社會發布糧食市場供求、價格、質量等信息;負責本地區軍糧、救災糧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與管理。

(三十五)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實施行業技術規範,推進全旗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旗糧食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十六)承擔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定全旗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旗本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指導全旗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儲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七)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全旗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糧食產業化發展以及糧食物流規劃和建設。

(三十八)指導全旗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全旗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負責部門財務預算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統計工作;負責旗級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的管理撥付工作。

(三十九)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文電處理、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及管理單位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管理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工作;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扶貧、人才等目標管理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

監測分析全旗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和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全旗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旗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旗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旗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社會事業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全旗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草案;安排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組織擬定全旗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全旗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機關有關政策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招投標工作,承擔局內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社會戰略、巨觀經濟研究和諮詢;對全旗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熱點、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協助政府對重大項目進行前期謀劃、諮詢論證,後期論證評估;提供巨觀經濟、專題、規劃等信息諮詢服務。

(三)工業能源股

研究擬訂全旗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承擔全旗能源開發統計、預測預警工作;研究能源開發重大問題;起草能源開發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能源開發綜合業務;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推動能源開發標準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含管道)開發管理工作,審核石油天然氣建設重大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旗石油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承擔全旗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立項審查工作;審核申報煤炭項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防治和利用等工作。承擔全旗電力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擬訂火電(含熱電聯產、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電網等發展開發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電力建設重大項目;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生物質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重大項目。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 11 —研究擬訂全旗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承擔全旗能源開發統計、預測預警工作;研究能源開發重大問題;起草能源開發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能源開發綜合業務;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推動能源開發標準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含管道)開發管理工作,審核石油天然氣建設重大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旗石油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承擔全旗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立項審查工作;審核申報煤炭項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防治和利用等工作。承擔全旗電力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擬訂火電(含熱電聯產、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電網等發展開發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電力建設重大項目;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生物質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重大項目。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旗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分析研究全旗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擬定全旗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建設項目;統籌全旗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推動技術檢測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參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及產業布局調整;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管理。

(四)農村牧區經濟股

組織擬訂全旗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功能區規劃;編制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旗區域規劃和發展工作。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協調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

(五)社會發展股

研究提出全旗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全旗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司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全旗社會事業建設,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核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研究分析全旗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監測和分析旗內外市場發展情況,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擬定全旗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統籌全旗交通運輸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旗交通運輸現狀,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分析研究全旗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資規劃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外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六)稽察辦

組織開展對全旗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配合國家、自治區、市發改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跟蹤監督存在問題的重大建設項目整改情況。對違規問題,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修改)及其他相關工作。

(七)價格辦

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定全旗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負責修訂全旗價格管理目錄、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旗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及旗價格政策的執行;組織重要商品及農畜產品的成本調查工作;組織旗管理的重要商品成本監審工作;承擔全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方案及其他相關工作。

(八)價格監督檢查所

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國家價格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市、旗規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下達的物價控制目標,組織實施調控措施及價格管理辦法,根據穩定物價總水平的需要,參與生產、流通、計畫、財稅、金融等影響物價上漲措施的改革和協調;負責監督檢查全旗商品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性價格(收費)的執行情況,依法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實施國家反暴利規定,推行明碼標價制度,監督和管理在市場交易中的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價格壟斷,規範市場價格行為;負責全旗12358價格舉報中心工作。受理、查處、並回復各類價格舉報或價格投訴,處理各種價格(收費)行為的違法案件;指導全旗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等工作及其他相關工作。

(九)科技綜合業務股

負責編制科技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平時監控、考核與驗收工作。組織對本旗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推動項目的開發與攻關。指導全旗的科技先導型、進步型、高新技術企業、民營民辦企業科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發展,推動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組織開展宣傳檢查工作。負責全旗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負責組織開展科技信息,農牧民技術培訓及全旗科技示範體系和管理體系建設,配合領導協調好有關部門及蘇木鄉鎮、嘎查、村科技工作,管理好深入一線的科技人員。負責全旗科技業務檔案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科技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全旗科技信息與統計工作。研究制定全旗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辦法。研究確定旗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旗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旗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投入相關政策和措施,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制定有利於調動科技人才積極性和成長的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研究編制科技合作與普及中長期規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深入基層調研,負責對全旗各類科技項目進行蒐集、整理、申報立項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全旗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旗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管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制定全旗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發展規劃、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負責全旗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智慧財產權工作年度計畫,組織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全旗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檢查、管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參加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初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地震應急工作。做好地震科普工作。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對全旗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十)糧食綜合業務股

負責糧食企業、糧食經營者以及糧油加工業統計工作,按規定編制統計報表;負責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對糧食收儲企業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負責督促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定期如實報送糧食收購、銷售、庫存數量報表,並依法進行檢查;負責糧油統計和信息工作,收集、整理、測報旗內糧食收購總量、消費總量和供需平衡情況,及時掌握糧油市場形勢、糧食價格變化和糧食主流信息,為政府巨觀調控、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依據;負責匯總編制全旗社會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報表;負責糧食市場建設,搞好糧食批發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審核、發放、年檢“糧食收購許可證”;協助做好糧油質量檢查和安全儲存、“四無”建設、儲備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起草有關業務、統計、倉儲等方面的檔案。承擔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指導並檢查監督全旗國有糧食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的管理;負責相關政策性資金補貼的管理、撥付和結算工作,監督檢查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糧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政策法規,起草全旗貫徹上級機關有關糧食流通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制定全旗糧食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方案,及確保糧食安全的中長期規劃及應急機制,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調整;制定全旗糧食流通監督工作制度,監督檢查糧食經營者對國家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及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管理全旗社會糧食流通,抓好糧食市場的監管,依法處罰違反糧食流通法規、政策的行為;負責對國有糧食企業發生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全旗糧食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證件管理工作;負責糧食質量管理,依據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監督檢查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中的糧食質量、食品安全以及原糧衛生,監管陳化糧處理,組織查處糧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負責簽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以及對其準入資格和證書進行定期核查工作;指導檢查全系統安全生產及行業搶險救災工作;負責有關糧食行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旗地方儲備糧調動和倉儲管理,擬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旗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旗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輪換計畫;承擔市旗兩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及監督管理,負責全旗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中央、自治區、市與旗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範及購銷關係;指導全旗糧食企業特別是國有控股企業的倉儲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旗糧食質量監測體系的布局規劃,負責擬定全旗糧油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全旗糧食儀器設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糧食行業內的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指導農戶科學儲糧相關工作。負責根據上級糧食部門的委託和授權,收集、報送當地糧食質量與衛生安全信息,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和意見;負責開展糧食收穫質量調查與品質測報;負責承擔糧食質量與原糧衛生監測、抽樣等任務;負責承擔或參與國家、行業糧油標準及技術規範的研究和制(修)定工作;負責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開展有關技術培訓。

現任領導

李麒麟(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發改局全面工作。

巴特爾(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農村牧區經濟、價格、體改、西開、扶貧等工作,分管農村牧區經濟股、價格認定局、價格監督檢查所、價格辦。

趙彥飛(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工業能源、社會發展、現代服務業、醫改、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工業能源股、社會發展股、現代服務業中心。

王燕(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常務、財務、綜合業務、深化改革、稽察、固定資產投資、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綜合業務股、稽查辦、誠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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