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

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則是杭州地市級別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質。

簡稱

杭州市高企

產品範圍

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及本市實際情況,確定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認定範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領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醫藥與醫療器械領域;

(三)先進制造與現代交通領域;

(四)新材料與精細化工領域;

(五)新能源與高效節能領域;

(六)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領域;

(七)文化創意與知識型服務業領域;

(八)現代高效農業與海洋工程領域;

(九)航天航空與核套用技術領域;

(十)其他經市級認定委員會確認的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上述範圍,可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情況和我市實際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認定條件

凡要求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應是在本市登記註冊2年以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產權明晰、管理規範,以開發、生產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為主的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經濟實體,且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從事本實施意見明確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服務,具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企業領導班子重視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8%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

(四)建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機構或有穩定、可靠的技術依託單位。

(五)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收入(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農業類高新技術企業放寬到30%以上)。

(六)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本企業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4%以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3%以上。

(七)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有嚴格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並做到遵紀守法,照章納稅。

(九)原則上要求申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必須為區、縣(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必須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認定程式

根據《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規定,由市科技局會同市經委、市發改委、市農辦、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信息辦、市文廣新聞出版局等部門組成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動態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時,認定委員會負責對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推薦、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高新開發區和杭州經濟開發區內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授權兩個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報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認定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為申報企業提供諮詢意見。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技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委員會審定、向社會公布認定結果的基本程式。

(二)申請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必須提交《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以下材料:

1.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國稅、地稅登記證(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2.本單位情況簡介(包括科研、生產及銷售經營情況、資產狀況、場地、設備、生產規模、人員組成及內部機構設定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財務管理制度情況等內容)。

3.企業上月財務會計報表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本單位技術開發費的提取和使用證明。

5.本單位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證明。

6.本單位專職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

7.本單位研製或生產的高新技術成果、產品或技術的鑑定(驗收、評審、登記)證書、技術標準、測試或質檢報告等。

8.本單位銀行貸款證和信譽等級證明(複印件)。

9.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書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統一報送到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在申報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一併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採用省級企業申報材料(具體要求見《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

(三)申報單位應首先委託經市科技局確認的具有科技評估資格的科技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市科技局承擔。科技評估機構根據認定條件,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數據進行核實、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並承擔相應的評估責任。企業申報材料必須由其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要求)及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初審、簽署意見並蓋章。在具有法定資格的科技評估機構確認前,評估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

(四)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採用常年受理,分批評審的方法,市認定委員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定期審查,對申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提出認定意見;對同時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確認同意推薦後,提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徵詢意見。對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並頒發相應證書。

監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或委託區、縣(市)及相關開發區科技局對經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每2年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資格”的處理。各產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務監督職能。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時、如實填報《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報表》,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經所在地的區、縣(市)及相關開發區科技局核實匯總後,由企業報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發生變更經營範圍或合併、分立等情況,應報請市認定委員會重新認定;如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遷移或歇業等,須書面通知市認定委員會。

(四)申報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收回證書,並在3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五)對相關的科技評估機構,由市科技局視其評估申報企業的業績,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的評估經費補助。市科技局對上述科技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如發現科技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意見與申報企業的實際狀況不符,甚至弄虛作假的,可暫停其評估業務直至取消評估資格。

(六)鼓勵各區、縣(市)積極培育、扶持、認定區、縣(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同時,要加強對區、縣(市)培育發展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考核,並將此項工作納入區、縣(市)黨政領導科技目標責任制考核、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目標考核和區、縣(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政策措施

(一)根據市政府《關於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精神,對研發資金占銷售收入比例達到規定比例且經認定的區外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從其對當地財政所作貢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獎勵給該企業用於從事研究開發活動。

(二)加大對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項目,專門對各級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火炬計畫項目、新產品開發等高新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支持;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承擔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工業技改項目、工業企業信息化項目的資助金額可適當上浮;各級財政資金,包括科技資金、工業資金、產業化發展資金要根據確定的項目,優先向高新技術企業傾斜。

(三)積極鼓勵企業成長為國家、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對入選杭州市科技創新“十佳科技型初創企業”、“十佳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創型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四)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務監督職能。通過建立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資料庫和簡訊服務平台,分類、實時通報科技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考核、評估,科技資金、工業資金資助項目申報等信息,為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提供便捷貼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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