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杭州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10月,是由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教育、設計及服務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組建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以“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為宗旨,緊密團結和依靠廣大會員,積極發揮政府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企業間行業間專業技藝人員間的交流溝通;實現“工藝美術品向藝術品轉變;手工藝人、匠人向藝術家轉變;工藝美術作坊向產業化方向轉變”的歷史轉折;特別是在市場調研、信息溝通,促進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協會的協調服務作用。
杭州市工藝美術行業是文化名城杭州發展的縮影,從杭州市手工業生產管理處到杭州二輕工業局再到杭州二輕控股(集團),走過了坎坷不平的半個世紀。杭州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將一如既往擔負起承前啟後的重任。
機構職責
協助政府各有關部門工作:
·組織參加本行業經濟技術政策的調研和論證,產品質量規範、技術標準的制訂;
·設立“杭州市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
·協助組建“杭州市工藝美術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中級工藝美術師職稱;
·協同市有關部門對本市範圍內要求評審國家級、省級的工藝美術大師和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的人員,進行指導和推薦,並由本協會集中,報市經委和市人事局審核,然後由市經委和市人事局報省經貿委和省人事廳到省協會評審;
·組織實施和管理全市工藝美術系列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培訓;
·組織會員單位和全行業舉辦和參加各項國內國際大型工藝美術交易會、高層研討會和專業技藝交流;
·實施全市工藝美術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
·參與組織 “傳統工藝美術重點保護品種和技藝”、“杭州市工藝美術精品”、“杭州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鑑定;
·參與企業新科技成果和產品鑑定,推薦行業內新技術、新產品和名牌產品;
·開展相關信息、調研、研發、培訓、鑑定、認證及法律援助、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各項服務。
協會領導
名譽理事長 沈 堅 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趙紀來 杭州市經濟委員會 黨委書記、主 任
顧 問 許榮森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任
李 虹 市旅遊委員會 主 任
王水法 市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主 任
陳建一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局 長
謝國建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主 任
許虎忠 市經濟委員會副 主 任
周和根 市旅遊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水德 杭州工美進出口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嚴國強 杭州市經濟委員會調研員 正處
常務副理事長(法定代表)
朱炳仁 杭州金星銅工程有限總公司 總工藝師
副理事長 王中華 杭州都錦生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酈越寧 杭州南宋官窯研究所 所 長
楊定玉 杭州工美進出口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孫亞青 杭州王星記扇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胡碧霞 杭州天工藝苑有限公司 總經理
理 事 王曜忠 杭州工藝美術研究所有限公司 所 長
孫祖法 浙江美術地毯製造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莊彥軍 杭州絲情畫意服飾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加林 杭州中紡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蔣 山 華寶齋富翰文化有限公司 總經理
夏 霄 原杭州市輕工業局 原辦公室主任
陳水琴 杭州陳水琴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主 任
金 肖 杭州錢皇民間收藏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
金 鳴 杭州西泠印社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連道 杭州天竺筷廠 總經理
莊富泉 杭州富春江宣紙有限公司 總經理
戴雨享 中國美術學院陶藝系 教授
趙錫祥 國大師
王文英 國大師
嵇錫貴 國大師
郭琳山 國大師
鄭勝寧 省大師
錢高潮 省大師
劉小平 市大師
監 事 丁成紅 杭州張小泉剪刀集團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秘 書 長 夏 霄(兼)
協會章程
杭州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為“杭州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本行業協會的英文名稱為“Hangzhou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杭州市從事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會員,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全行業經濟技藝素質、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促進和繁榮我市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河坊街安榮巷4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研究並向政府提出發展生產、擴大銷售、產品出口,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方針、政策,以及在稅收、價格、技術改造和科技項目立項等方面的建議,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參加本行業經濟技術政策的調研和論證,產品質量規範、技術標準的制訂。
(二)組織本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網路,發展本行業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及企業的合作交流,蒐集、分析、傳遞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工藝品商情預測,宣傳現代化管理經驗,指導會員及行業間的產品開發、經營管理,開展信息諮詢服務。
(三)結合行業狀況,制訂行規行風,搞好行業自治管理。圍繞企業基礎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活動,提高本行業素質,開展行業內產品的自檢互檢,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監督,對本行業的新產品進行鑑定。
(四)協同市有關部門宣傳落實工藝美術傳統產品的保護政策,參與推薦對本市範圍內國家級、省級的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推薦工作。
(五) 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產品展覽會、展銷會等交流活動。
(六) 協調技術經濟協作與市場競爭中發生的問題,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 推動行業在職業務培訓。根據需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技藝、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群體素質。
(八) 承辦市政府部門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承辦市內外社會團體與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開發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從事工藝美術創作、製作、經營的個人、市內工藝美術區域性、專業性團體。
(二)對本市工藝美術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長期從事工藝美術的技藝人員、管理人員和關心、支持、幫助本市工藝美術發展的國內外知名人士,可由本協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三)承認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三) 發給相應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有監督權、建議權和提出議案權;
(三) 對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服務、開展的各項活動,享有優先權;
(四)對本單位在經營、技術、管理等方面有困難,有權要求協會給予幫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 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四) 對本行業的發展和協會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相應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會員除名;
(四)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重大問題;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制定會費標準;
(八)討論和表決代表提出的議案;
(九)決定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經理事會決議可採用通訊方式(電話、傳真、郵寄、網路)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四條(一)、(二)、(三)、(四)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指定本協會的工作計畫,指導並監督貫徹執行;
(三) 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負責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審批人會申請,審理會員退會;
(六) 決定有關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會員;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由常務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長空缺的情況下常務副理事長行使理事長的職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開臨時性理事長辦公會議(秘書長和有關副理事長、理事參加),檢查重點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1人,理事會組成人員以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並負責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