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局關於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促進創業創新的意見

13.試行“一址多照”。

名稱: 杭州市工商局關於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促進創業創新的意見

法規分類: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

頒布日期: 2013-04-15

實施日期: 2013-06-10

失效日期: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杭府法審告[2013]9號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上報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工商局關於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促進創業創新的意見》(杭工商法〔2013〕7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市政府部門及區、縣(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備案暫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號)的規定,準予公布。
你局的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三統一”編號為:ZJAC29-2013-0002,請在印製和發布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把這個編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杭工商法〔2013〕70
關於印發《杭州市工商局關於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
促進創業創新的意見》的通知
各分局、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發展環境,提升服務效能,促進創業創新,本局制定了《杭州市工商局關於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促進創業創新的意見》,已經市政府法律審查同意,現予以印發,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杭州市工商局關於深化改革最佳化服務
促進創業創新的意見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發展環境,提升服務效能,促進創業創新,經市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還權於企業和市場,放權於基層和社會的必由之路;是轉變職能,建設服務型、效能型、創新型工商的關鍵之舉;是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也是努力打造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投資環境最優城市的核心環節。各地要深刻領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性,務實創新,主動作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審改工作。
二、改革和服務措施
按照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柔性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提出深化改革和最佳化服務的三十二條措施,具體包括廢除十一項規定、最佳化審批服務、加強服務指導、倡導柔性監管等四個方面。
(一)廢除十一項規定
1.廢除企業股權轉讓時須提交完稅證明的規定;
2.廢除工業性企業設立和變更時須當地政府批准的規定;
3.廢除企業外遷時須當地政府或者部門同意的規定;
4.廢除市場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市場名稱登記證》範圍的規定;
5.廢除辦理經營範圍進出口項目需批准的規定;
6.廢除辦理汽車銷售企業須入汽(貿)車城的規定;
7.廢除辦理經濟信息諮詢類公司須經批准的規定;
8.廢除辦理市場經營公司須經批准的規定;
9.廢除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辦理企業設立登記須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同意的規定;
10.廢除達到一定規模企業辦理新設或增資登記時需全體股東到場簽字的規定;
11.廢除社會腳踏車租賃經營暫停審批的規定。
(二)最佳化審批服務
12.實行一廳受理。市局和各分局應儘快設定統一視窗受理廣告審批、市場名稱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拍賣備案、格式契約備案等工商審批事項,採取“統一受理、分線審批”的方式,最佳化辦事流程,方便民眾辦事。
13.試行“一址多照”。為解決部分企業經營用房緊張的困難,對股權投資企業、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體設計、動漫遊戲等現代服務產業放寬住所登記條件,同一地址可作為2個以上企業住所。
14.試行“一照多址”。對住所和經營場所在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劃內且無需前置審批的內資企業,允許在營業執照副本“經營範圍”一欄加注相應經營場所地址,免辦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企業可以申請多個營業執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經營場所可以憑相應營業執照副本經營。
15.允許“籌建登記”。對涉及前置審批的企業,允許“籌建登記”。對此類企業年檢中可免於填寫相關數據,免於提交審計報告。
16.試行無固定場地發照。對無固定經營場地的居民服務類行業(如腳踏車、家電維修等),只要不影響周邊環境、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允許探索申辦個體工商戶,視情審批營業執照。
17.推行網上審批。完善“網上註冊大廳”,積極推行“網上自助服務專窗”,將公司制企業變更由試點運行拓展為全市推廣,提高網上登記開業率和變更率。
18.放寬名稱登記條件。企業新設或變更時,允許註冊資本分期繳納,首期繳納到位不少於註冊資本20%的即可申請取冠省名、市名,其中對大創企業、青藍企業註冊資本零首付也可以申請取冠市名。申報無區域企業名稱的,可以參照執行。
19.放寬經營場地。允許企業住所權屬證明多元化:①企業暫時無法提交住所房屋產權證明的,可由鄉鎮以上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園區管委會出具同意該場地作為經營場地的證明代替產權證明。②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審查同意,允許農民以宅基地房屋自營從事小型商業零售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③市區底層住宅作經營場地須不影響他人生活,有合法房產證的,社區出具同意辦照意見即可申請,無房產證的,街道、鄉鎮政府須出具同意辦照意見也可申請。
20.放寬經營範圍。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統一標註為“上述經營範圍中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內方可經營”,無需具體標註許可證、批文的有效期。對於企業總部與生產場地分離的,允許其在經營範圍中直接核定相關的生產類項目,並標註“生產場地另設”或“限分支機構生產”字樣。
21.放寬登記許可權。為支持城鄉統籌發展,加快中心城鎮的建設,對省、市政府確認的中心鎮所在地工商所放寬企業登記許可權,各分局可委託所在地工商所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核發縣(市)、區分局統一編號的營業執照,審核程式按遠程影像系統執行。
22.鼓勵多證聯辦。要在政府牽頭管理下積極實行多證聯辦和並聯審批,企業登記的各前置審批部門要“並行審批,聯合踏勘,限時辦結”,要努力探索與質監、稅務、公安、統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實現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公章刻製備案、統計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等辦理的並聯提速。
(三)加強服務指導
23.取消企業註冊登記年檢費。從今年起至2014年底止,停止企業註冊登記和年檢收費,免費辦理企業註冊登記和年檢手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24.新設名稱(字號)自助搜尋服務。開發、開放名稱登記資源,自動激活禁用到期名稱,建立企業名稱(字號)公眾自行查詢庫,讓創業者在申請登記前能自行搜尋名稱重名等情況,並與審核人員網上交流諮詢,選擇成功率較高的字號、名稱申報批准。
25.推行“個轉企”變更辦理。對申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採用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方式,其字號名稱、商標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可以通過變更沿用,經營地址可以保留,經營範圍可以擴大;在實質審批事項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再由相關審批部門為轉型企業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26.增設年檢自動糾錯功能。在企業年檢網上申報平台增設錯誤年檢申報材料自動退回功能,企業發現年檢申報材料有誤的,可在年檢工作人員未被認領或者審核前,自行收回申報材料,無需提交申請後再由年檢審查員退回。
27.開展商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探索開展商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籌備成立杭州市商標協會商標代理行業專業委員會,建立與法務部門、律師協會定期對接聯繫制度,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和指導,規範服務收費,促進商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做大做強。
28.推廣定時駐點服務。在農村要進一步推廣工商幹部深入基層開展定時駐鄉(鎮)駐村延伸服務,方便民眾辦事。
29.深化行政指導。積極採用行政輔導、行政建議等形式,助推新興行業,培育特色產業,扶持當地傳統優勢產業發展。通過集中培訓、現場指導、始業教育等方式,加大對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從業道德等方面的輔導培訓,幫助企業提高法律素養和經營管理水平。
(四)倡導柔性監管
30.違規行為預警提示。為避免公司股東因逾期出資導致其承擔違法責任等不利法律後果,積極開展出資到期提醒服務,在公司股東出資期限屆滿前,通過電話、簡訊、發函等形式予以提示。
31.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對企業無主觀故意,沒給國家、社會、債權人、公司、股東造成危害和損失,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警示、告誡、責令改正為主,可不予行政處罰。
32.正當理由不吊照。對於新設企業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的現有企業,只要企業提出正當理由的,原則上不予吊銷營業執照,允許保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市局成立主要領導掛帥的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把深化行政審批改革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擺上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各地領導要親自負責,分管領導要靠前組織,各業務部門要協同配合,形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責任落實的改革工作機制,紮實有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分局要按照省局、本意見和當地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工作實際,制定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工作。要總結和借鑑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研究制定推進改革的細化制度,統籌安排,加強督查,狠抓落實,務求實效。要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機制,考核結果與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掛鈎,充分發揮獎懲激勵作用。
(三)開展宣傳培訓,營造社會氛圍。市局和各分局相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培訓,不斷增強最佳化服務的主動性,提高準確履行審批職能的業務能力。要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讓企業、創業者和社會各界關注知曉,支持創新創業,為經濟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抄送: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府辦,市政協辦。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3年4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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