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竣工測量成果,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有序進行和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增強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及其他用途的管線(含附屬設施)、管線共同溝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第三條本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拱墅區、江乾區、濱江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企事業單位自用的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線安全管理機制,加強監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對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線安全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範圍內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規劃、測繪、市政設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

第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具備一定的前瞻性。
第八條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所需的勘察、測量、水文、地質等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畫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互相銜接。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畫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等部門,擬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設計畫,並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管線建設單位)。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建設計畫,制定本單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畫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城市道路建設計畫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畫時,應當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優先採用共同溝技術。
管線共同溝的具體實施規範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管線共同溝應當有償使用。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管線共同溝。
本條例所稱管線共同溝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溝”。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城市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與城市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期,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管線產權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城市地下管線的勘察、設計,並參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技術規範要求組織施工,並向管線建設單位提供準確的管線工程竣工資料。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城市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驗收,並做好管位的驗收記錄。
建設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線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保持安全間距。
第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時,應當服從城市道路建設進度需要。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或者施工許可手續期間,應當將辦理許可手續的資料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備案。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管線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管線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應當在開挖前放好灰線,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要求的,方可開挖施工。
第二十條建設城市地下管線時需要占用或者開挖道路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
建設城市地下管線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一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城市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規格等設計時,建設單位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第二十三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竣工測量成果應當包括1:500帶狀城市地形圖、管線圖和成果表。
第二十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竣工測量成果,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
第二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第二十七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告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未建檔管線的產權單位。
未建檔管線的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測定未建檔管線的坐標、標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並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測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測量義務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代為測量,測量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管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建設單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後發生管位變化或管線遷移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有關管線檔案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管線產權單位需要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予以拆除。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由管線產權單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章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應當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規劃、測繪、市政設施等相關部門制定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互動格式、標準及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並與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歸檔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建設單位建立各自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道路建設單位、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查明該施工範圍的城市地下管線情況。
第三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或者屬於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可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契約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二)道路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通知管線產權單位辦理管線監護的;
(三)管線建設單位未經測量將管線工程覆土的。
第四十一條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地下管線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進度要求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監理單位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簽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管線建設單位未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測量,測量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後發生管位變化或管線遷移,管線建設單位未將有關管線檔案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測量,測量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道路建設單位、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的單位未按照規定查明並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建設、規劃、測繪、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在許可權範圍內可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