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2011〕10號)精神,設立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是負責全市金融工作的指導 協調和管理服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指導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試點工作以及牽頭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審核、協調監管和年度評價等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牽頭推動地方資本市場建設、推動股權投資業發展,指導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等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牽頭對在杭金融機構評價激勵、開展新設立金融機構政策兌現審核以及參與對證券類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信譽評價等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牽頭協調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參與組織金融人才培訓、引進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調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本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二)負責建立全市金融工作溝通協調機制。負責與在杭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協調溝通工作;負責指導區、縣(市)金融工作。

(三)推動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牽頭推進金融集聚區建設;推動區域金融合作與交流;開展對在杭金融機構的評價激勵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申請政策兌現的審核工作;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營造優良的金融業發展環境。

(四)牽頭推動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工作。參與地方金融機構的改制與重組,培育新的本土金融機構,協調推進地方金融機構加強國內外合作;牽頭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審核、協調監管和年度評價等工作;指導中心鎮金融體系建設的推進工作。

(五)牽頭協調地方性金融穩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性金融維穩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本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參與有關部門取締、打擊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集資工作;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督促落實地方金融業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

(六)負責指導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協調企業上市的培育、推薦、改制和報會工作;協調企業上市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會同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參與對證券類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信譽評價工作。

(七)牽頭推進地方資本市場建設。負責推動股權投資業發展,指導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推動高新區企業進入國家“新三板”掛牌交易;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市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

(八)參與組織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參與各類金融人才的政策制訂和組織招引工作;參與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訓和國際交流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金融辦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處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宣傳、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作工作;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擔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辦機關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和重要講話稿的起草工作;建立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參與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承擔對外交流和區域金融合作;承擔市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本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二)銀行保險處

聯繫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引導其為杭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並對其進行評價激勵,協調解決應由地方政府支持的事項;協調推動市金融集聚區建設;引導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銀企對接活動;負責對新設立金融機構政策兌現的審核工作。

(三)資本市場處

聯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上市公司及股權投資機構,引導其為杭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協調解決應由地方政府支持的事項;參與對證券類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信譽評價工作;協調企業上市的培育、推薦、改制和報會工作;協調企業上市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推動企業進入國家“新三板”或其他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指導股權投資機構集聚區建設;承擔股權投資機構聯合報備管理和扶持政策兌現的牽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上市公司的監管。

(四)地方金融處

協調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本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參與協調本土金融機構的培育、改制與重組,協調推進地方金融機構加強國內外合作;推進區域金融合作與交流;指導推動中心鎮金融體系建設,協調城鄉金融統籌發展;牽頭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審核、協調監管和年度評價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金融辦行政編制18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2名;處級領導職數7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市金融辦的部分行政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暫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附則說明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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