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為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鎮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

概述

村民小組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鎮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
土地改革大躍進以前為“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社);
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為“村民小組”;
國民政府時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於一個農村基層組織“”。現今台灣地區類似的編組為“鄰”,屬於城市於“里”的行政編組、農村地區村的行政編組。

負責人

村民小組的行政負責人稱為“村民小組組長”,由當地村民兼職,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由本組全體村民參加。推選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由一人或幾人推薦,大家舉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組村民投票表決。村民對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撤換。組長沒有工資,一般給予少量補貼,補貼標準依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在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為50~200元,其他地區年補貼約為50~500元。
組長職責:一是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二是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三是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村民推舉產生。

規模

村民小組可以分別由幾戶、十幾戶或幾十戶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區可以由數至幾十戶的差異,人口密度高的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多以30~50戶為主,多則近百戶。通常同一縣級行政區行政“村”的人口規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區、縣區之間不盡一致。
小組劃分原則:村民小組按居住地區劃分,目前,全國多數地區均在原來的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所轄的“生產隊”一級設村民小組;多以自然地形分別設立村民小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設幾個村民小組,情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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